2020年青岛博祥环保仪器有限公司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0年,由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青岛博祥环保仪器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区域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MCG2020000243)。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MCG2020000243
- 项目名称:区域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0年8月1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青岛博祥环保仪器有限公司
-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创意产业园)F楼221号房间
- 委托代理人:陈刚
- 联系电话:13954221056
- 被投诉人1:青岛泽明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蓝鳌路1159号宝龙公寓A2206
- 联系人:刘璐
- 联系电话:18764287989
- 被投诉人2: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46-1号
- 联系人:李蕾
- 联系电话:0532-88518316
基本情况
投诉人青岛博祥环保仪器有限公司针对"区域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提出了以下投诉事项:
- 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的技术规格要求内置加热型催化空气净化器和零点气自动生成器,现场不需携带零气瓶,建议修改为现行标准要求的以零气储存预先灌制高纯零气。
- 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的技术规格要求第6项、第11项招标参数要求与现行山东省地方方法标准相违背,只能手动点火,要求修改为与现行标准要求相一致的自动点火设备。
- 招标文件中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的技术规格要求第7项与现行山东省地方方法标相违背,要求修改为与现行标准要求相一致的燃料气体种类及储存方式要求。
- 招标文件中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的技术规格要求内置样气压力调节器和样品进样流量调节器提供高稳定度样气流量,避免需要使用载气及显示和输出每组数据超过3秒的响应时间,建议修改为定量环流量控制。
- 招标文件中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的技术规格要求第13项未明确总烃和甲烷同屏显示的功能,建议添加总烃和甲烷同屏显示的功能。
处理依据
被投诉人1、2提出了以下答辩意见:
- 对于投诉人提出的招标参数要求1-5,采购人所购买的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属于环境应急监测便携式设备,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是根据国家标准《HJ1012-2018》制定的,市场上常见的产品均能满足相关要求,投诉人的指责不成立。
- 投诉人对于招标参数要求第6项、第11项的自动点火要求,被投诉人考虑到氢气的使用安全和设备故障率,选择了手动点火,并建议在使用前确保各项因素无问题后再进行点火,投诉人的建议不成立。
- 招标参数要求的氢氦混合燃料考虑了安全性、性能和适用性等因素,相比纯氢气更安全且成本更低,符合规范要求和使用要求,投诉人的指责不成立。
- 对于招标参数要求的样气压力调节器和样品进样流量调节器,定量环也属于该类型的调节装置,投诉人的指责不成立。
- 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关于总烃和甲烷同屏显示功能并非招标参数要求的一部分,投诉不成立。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决定日期:2020年8月14日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可以考虑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问题:
- 仔细研究并遵守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确保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要求与现行标准保持一致。
- 在选择设备时,充分考虑安全性、性能和适用性等因素,确保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
- 在与投诉人沟通时,及时解释和说明招标参数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增强投诉人对招标参数的理解。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每个参数的具体要求,避免模糊和歧义,以减少投诉的可能性。
-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供应商提供的设备符合要求,并进行充分的验收和测试。
以上建议可以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的项目中规避投诉问题,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即财处决字[2020]3号
投诉人:青岛博祥环保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创意产业园)F楼221号房间
委托代理人:陈刚
联系电话:13954221056
被投诉人1:青岛泽明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蓝鳌路1159号宝龙公寓A2206
联系人:刘璐
联系电话:18764287989
被投诉人2: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46-1号
联系人:李蕾
联系电话:0532-88518316
2020年7月6日我局受理了青岛博祥环保仪器有限公司提起的对“区域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MCG2020000243)”的投诉。受理后,我局对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
- 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的技术规格及要求第内置加热型催化空气净化器和零点气自动生成器,现场不需携带零气瓶。对此条参数我方建议修改为现行标准要求相一致的以零气储存预先灌制高纯零气。
- 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的技术规格及要求第6项、第11项招标参数要求与现行山东省地方方法标准相违背,只能手动点火,无法自动点火,要求用户必须时时在仪器旁边观察火焰状态;若仪器熄火,监测发起反攻好的常进行。我方建议修改为与现行标准要求相一致的自动点火设备。
- 招标文件中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的技术规格及要求第7项与现行山东省地方方法标相违背,招标要求中燃料气供给以氢氦混合燃料形式与地方标准要求:燃料气氢气,纯度≧999%,存在明显差异;且地方标准明确规定燃料气以安全形式存储,氢氦混合形式仍是高压气体,无论是运输还是现场工作都受到限制,且对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存在危险。我方建议修改为与现行标准要求相一致的燃料气体种类及储存方式要求。
- 招标文件中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的技术规格及要求内置样气压力调节器和样品进样流量调节器提供高稳定度样气流量,避免需要使用载气及显示和输出每组数据超过3秒的响应时间,与现行地标7.7仪器性能要求图1仪器工作原理示意图中用定量环进行流量控制,而不是其他的压力/流量调节器不相符。建议修改为定量环流量控制。
- 招标文件中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的技术规格及要求第13项未明确总烃和甲烷同屏显示的功能,我方建议添加总烃和甲烷同屏显示的功能。
二、答辩意见
被投诉人1、2称:
- 本项目参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标《HJ1012-2018环境空气和废气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制订产品参数。其中对本招标参数有重要参考的指标为:仪器检出限要求和仪器样品空白检测指标要求。并且此条招标要求可以最大限度的体现仪器的便携性,不需额外携带零气瓶和助燃气气瓶,要求仪器内置助燃器既方便现场测试,又可减少仪器使用成本。经调查,此条招标参数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产品均可满足。
- 该项参数参考了生态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标《HJ1012-2018环境空气和废气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同时,考虑到分析仪必须需要使用氢气作为燃料进行燃烧,而氢气的使用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对使用的环境以及使用过程也是非常之小心的。氢气的燃点爆炸范围很宽,因此万一发生氢气泄露,若仪器不能快速精准识别,自动控制的仪器如果自动点火会有爆炸的危险。全自动化控制的设备故障率比较高,一旦出现故障,后果不堪设想。为保障现场绝对的安全,所以按照生态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标《HJ1012-2018环境空气和废气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选择的手动点火,并建议使用时,人员确定各项因素无问题后再进行点火。
- 纯氢燃料气在测量时,氧浓度变化对其测量结果带来的影响较大,结合生态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标《HJ1012-2018环境空气和废气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环保法规与政策,制定了可满足现场设备使用的技术要求。招标参数要求的氢氦混合燃料,一来从安全角度考量,其中含有60%的惰性气体氦气作为载气其使用,相比纯氢气更加安全,尤其对便携仪器现场使用来讲应更加注重安全;二来从性能和适用性上考量,氢氦混合燃料抗干扰能力更强;三来,氢氦混合燃料使用成本更低。综上,此招标参数满足规范要求且符合使用要求。
- 招标参数要求的样气压力调节器和样品进样流量调节器是压力和流量控制的统称,山东地标中提到的定量环也属于该类型的调节装置。
- 此项招标参数是针对总烃/CH4/非甲烷总烃测量原理方法的要求,而投诉人所投诉内容及依据指总烃和甲烷同屏显示功能,与项目参数完全不是同一参数。
三、调查情况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材料、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5:经调查,采购人所购买的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属于环境应急监测便携式设备,需要在发生环境紧急情况时可以携带此设备进行现场监测,招标文件中此设备的技术规格及要求是根据国家标准《HJ1012-2018》而制定的。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的技术规格及要求中第5.6.7.9.11.13项,是根据规定对环境质量进行定量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的要求,且有多家品牌满足相关要求,并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综上,投诉人1-5项投诉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投诉材料、招标材料、被投诉人的答复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据佐证。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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