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0年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中小学宽带专线服务采购项目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0年,由大连金普新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中小学宽带专线服务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ZQ2020-1108
- 项目名称: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中小学宽带专线服务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0年11月1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
- 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风景街6号
- 法定代表人:沈岩
- 授权代表:孙昭军
- 身份证号码:210202198304141718
- 手机:13941100964
- 被投诉人:
- 名称: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 地址: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687号
- 负责人:吴建昌,局长
- 名称:辽宁正泉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37号
- 法定代表人:李静媛
- 项目联系人:姜楠、孙丽丽
- 联系方式:0411-39728170
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认为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中小学宽带专线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招标程序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损害了其权益,因此进行投诉。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 投诉事项一:投标人资格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无效。
-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对其他投标人存在明显不公平的倾向性。
- 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歧视待遇。
- 投诉事项四:中标结果公示未提供各投标人的最终排名和综合评分分值结果。
- 投诉事项五:对某中标单位的规定明显倾向,对其他投标人存在不公平对待。
- 投诉事项六:招标文件在功能描述中未详细说明具体参数,对其他投标人存在不公平。
- 投诉事项七:某中标单位不满足招标要求的技术参数。
处理依据
经调查取证,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 投诉事项一的审查情况:根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资格已经进行审查,投诉人的请求不成立。
- 投诉事项二、三、五、六的审查情况:投诉人提出质疑已超过法定期限,不予支持投诉请求。
- 投诉事项四的审查情况:中标结果公示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支持投诉请求。
- 投诉事项七的审查情况:投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中标单位不满足招标要求的技术参数,不予支持投诉请求。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大连金普新区财政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决定如下:
-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驳回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处理决定如上所述。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在类似投诉案件中,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招标文件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定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并进行资格审查,确保中标供应商的资格合法有效。
- 对所有投标人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标,避免倾向性和不公平对待的行为。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备参数的要求,避免对特定设备生产厂家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
- 在中标结果公示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相关信息,包括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中标金额等,确保公示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 在招标文件中对各项规定进行准确详细的描述,避免功能描述不清晰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和编写投标文件。
- 严格按照招标要求对供应商的技术参数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招标要求。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大连金普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大金财绩发【2020】908号)
一、投诉人
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风景街6号
法定代表人:沈岩
授权代表:孙昭军
身份证号码:210202198304141718
手机:13941100964
二、被投诉人
名称: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地址: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687号
负责人:吴建昌,局长
名称:辽宁正泉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媛
项目联系人:姜楠、孙丽丽
联系方式:0411-39728170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中小学宽带专线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Q2020-1108
四、投诉内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程序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依法进行投诉,其具体投诉事项有七点。
投诉事项一:根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二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第3项,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若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须提供总公司的上述证件。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第(2)项,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若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须提供总公司的上述证件。中国移动在购买标书及投标过程中携带相关证件,但招标过程中未对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因此,案涉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也未进行资格审查,中标供应商没有参与案涉采购项目的资格,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48页的内容明显倾向原有供应商,对其他投标人存在明显不公平性,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第40页至49页的内容有单一品牌设备极强的指向性,设备参数均指向特定的设备生产厂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四:2020年9月2日,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结果未提供各投标人的最终排名和综合评分分值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五:招标文件第47页对学校出口路由器的规定明显倾向原中标单位,是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对待。
投诉事项六:招标文件第42页在功能描述中未能详细说明具体参数,导致投标人在写投标文件时无法详细地描述方案,对其他投标人存在明显不公平。
投诉事项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不满足本次招标要求的技术参数。
五、调查取证情况
(一)投诉事项一的审查情况
本项目招标公告已经明确规定招标文件的获取与投标人资格审查的相关要求,招标文件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招标公告下方免费自行下载,不接受投标人现场报名及审查,取消纸质投标文件。并且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已经对投标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因此,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投诉事项二、三、五、六的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二、三、五、六均与招标文件的内容相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届满之日为2020年8月4日,供应商应当在2020年8月14日前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而投诉人于2020年9月2日提出质疑,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因此,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三)投诉事项四的审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公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未要求公示各投标人的最终排名和综合评分结果。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并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公示本项目的中标结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四)投诉事项七的审查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中,中国移动提供的相关学校的测试情况为各学校目前的网络状况,由于本项目尚未开始实施,不能以各学校目前的网络状况作为证明中标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不符合招标要求的证据。因此,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六、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驳回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金普新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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