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河北格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0年7月17日,由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河北格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主要内容为对"区域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MCG2020000243)"的投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MCG2020000243
- 项目名称:区域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0年8月1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河北格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投诉人地址:石家庄高新区珠江大道26号弘达明尚小区商业办公楼01单元1010
- 委托代理人:曲先帅
- 联系电话:18561518555
- 被投诉人1:青岛泽明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被投诉人1地址:青岛市即墨区蓝鳌路1159号宝龙公寓A2206
- 被投诉人1联系人:刘璐
- 被投诉人1联系电话:18764287989
- 被投诉人2: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 被投诉人2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46-1号
- 被投诉人2联系人:李蕾
- 被投诉人2联系电话:0532-88518316
基本情况
投诉人河北格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提出以下投诉事项:
- 招标文件便携式傅立叶红外气体分析仪的技术规格及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HJ920
环境空气无机有害气体的应急监测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的要求,参数中的★实质性条款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且没有国家/地方方法标准来源和支撑文件。 - 招标文件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的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实质性废标条款有明显的倾向性且设置不合理,且没有国家/地方方法标准来源和支撑文件。
处理依据
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的答辩意见如下:
- 被投诉人1表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气体分析仪超过三家,并且中标的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气体分析仪满足国家标准《HJ
919-2017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和《HJ
920-2017环境空气无机有害气体的应急监测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的要求,完全符合标准中关于"光谱扫描范围"和"检出限、检出下限"等规定和要求,是具有国家标准支撑的仪器,符合本次招标要求。 - 被投诉人1表示,采购的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废气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技术要求。参考的是生态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标《HJ1012-2018
环境空气和废气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标准,并未参考只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测定的《DB37/T
3922-2020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市场上已有多家成熟产品满足招标参数。
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1和2,经核查发现,本项目采购的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气体分析仪满足投诉人投诉的★指标,符合《HJ
920-2017环境空气无机有害气体的应急监测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的规范。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气体分析仪和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属于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用于发生环境紧急情况的定性监测设备。符合实质性条款的品牌超过三家,没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投诉材料、招标材料、被投诉人的答复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据佐证。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要确保技术规格及要求与相关国家标准相符,避免出现倾向性和排他性的条款。同时,要提供明确的国家/地方方法标准来源和支撑文件,以增加透明度和合规性。
- 在答辩过程中,被投诉人应充分说明依据的合法性和符合标准的情况,提供充足的证据和解释,以有效驳斥投诉人的指控。
- 采购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市场上已有的成熟产品,确保招标参数与实际需求相匹配,并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避免仅参考部分标准导致纠纷的发生。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即财处决字[2020]5号
投诉人:河北格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高新区珠江大道26号弘达明尚小区商业办公楼01单元1010
委托代理人:曲先帅
联系电话:18561518555
被投诉人1:青岛泽明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蓝鳌路1159号宝龙公寓A2206
联系人:刘璐
联系电话:18764287989
被投诉人2: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46-1号
联系人:李蕾
联系电话:0532-88518316
2020年7月17日我局受理了河北格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对“区域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MCG2020000243)”的投诉。受理后,我局对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
- 招标文件便携式傅立叶红外气体分析仪的技术规格及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HJ920环境空气无机有害气体的应急监测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的要求,参数中的★实质性条款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且没有国家/地方方法标准来源和支撑文件。
- 招标文件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的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实质性废标条款有明显的倾向性且设置不合理,且没有国家/地方方法标准来源和支撑文件。
二、答辩意见
被投诉人1、2称:
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气体分析仪超过三家,且中标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气体分析仪是满足国家标准《HJ919-2017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及《HJ920-2017环境空气无机有害气体的应急监测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完全满足标准中涉及到的关于“光谱扫描范围”和“检出限、检出下限”等规定和要求,是具有国家标准支撑的仪器,符合本次招标的要求。
2.采购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是要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废气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技术要求,参考的是生态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标《HJ1012-2018环境空气和废气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标准,并未参考只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测定的《DB37/T3922-2020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目前市场已有多家成熟产品满足招标参数。
三、调查情况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材料、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2: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的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气体分析仪中投诉人投诉的★指标满足《HJ920-2017环境空气无机有害气体的应急监测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中的规范。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气体分析仪和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属环境应急监测设备,是用于发生环境紧急情况的定性监测设备,满足实质性条款的品牌超过三家,没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投诉材料、招标材料、被投诉人的答复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据佐证。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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