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岛仁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0年7月6日,由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青岛仁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区域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MCG2020000243)。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MCG2020000243
- 项目名称:区域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0年8月1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青岛仁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峰山路13号408室
- 委托代理人:楚超
- 联系电话:15666135303
- 被投诉人1:青岛泽明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蓝鳌路1159号宝龙公寓A2206
- 联系人:刘璐
- 联系电话:18764287989
- 被投诉人2: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46-1号
- 联系人:李蕾
- 联系电话:0532-88518316
基本情况
投诉人青岛仁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针对区域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提出了以下投诉事项:
- 招标文件中的产品1便携式傅立叶红外气体分析仪的技术参数明确指向北京乐氏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便携式傅里叶红外多组份气体分析仪。投诉人认为,该仪器主要用于污染源气体分析,与项目的用途不符,并指出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中的回复逻辑和结论存在错误。
- 招标文件中的产品2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的技术参数明确指向北京乐氏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非甲烷总烃分析仪。投诉人认为,该仪器的技术指标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制订的标准相违背,并且存在实质性排他条款。
处理依据
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的答辩意见如下:
- 对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1指出质疑函答复中所列案例光谱范围明确提及了可选其他的光谱范围,并解释示例产品的光谱工作范围是可选、可定制的,并非单一范围。被投诉人1表示示例产品的光谱分析范围完全满足招标参数,且符合用于环境中突发性污染事故中气体定性、定量分析的要求。
- 对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1指出招标要求体现了仪器的便携性,无需额外携带零气瓶和助燃气气瓶,方便现场测试,同时减少了仪器的使用成本。被投诉人1表示市场上常见的产品均可满足招标要求,并解释了为何选择氢氦混合燃料的原因。
经调查,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的答辩意见与投诉事项相符,同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及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并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调查,本机关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作为被投诉人的同行,建议在类似的投诉案件中,关注以下事项以规避潜在的投诉:
- 仔细审查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确保其与项目的实际需求相符,并避免使用与标准不符的参数。
- 在答复投诉时,逻辑清晰地解释产品的技术规格和可定制性,以充分说明其符合招标要求,并避免错误的回复逻辑和结论。
- 在招标要求中明确仪器的便携性要求,并考虑现场测试的便利性和成本因素。
- 在选择气体燃料时,综合考虑安全性、抗干扰能力和成本等因素,并遵守相关环保法规和政策。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并提高项目的质量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即财处决字[2020]4号
投诉人:青岛仁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峰山路13号408室
委托代理人:楚超
联系电话:15666135303
被投诉人1:青岛泽明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蓝鳌路1159号宝龙公寓A2206
联系人:刘璐
联系电话:18764287989
被投诉人2: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46-1号
联系人:李蕾
联系电话:0532-88518316
2020年7月6日我局受理了青岛仁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对“区域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MCG2020000243)”的投诉。受理后,我局对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
- 招标文件中的产品1便携式傅立叶红外气体分析仪的技术参数明确指向北京乐氏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便携式傅里叶红外多组份气体分析仪。对于产品1,招标目的是用于环境中突发性污染事故中气体定性、定量分析,而其主要招标参数均指向的是一台用于污染源气体分析的仪器,与其用途不符;且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中给出的例子,其回复逻辑和结论存在明显的错误。
2.招标文件中的产品2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的技术参数明确指向北京乐氏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非甲烷总烃分析仪,特别是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16条的技术指标完全照搬北京乐氏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非甲烷总烃分析仪彩页内的指标描述,其招标文件参数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制订的标准相违背,且参数条款为实质性排他条款。
二、答辩意见
被投诉人1、2称:
1.在质疑函答复中所列案例光谱范围内容明确有“可选其他的光谱范围”,说明示例产品的光谱工作范围是可选、可定制的,并没有把所有的光谱范围一一列举和赘述。“650-5000cm-1”是大多数常规污染物因子红外吸收峰出现的范围,示例产品的宣传资料选择将常规的光谱工作范围体现出来并不能代表该产品光谱范围的单一性,示例产品的光谱分析范围是可选的,可以根据客户的合理需要定制几百至上万个波数左右的范围,是完全满足招标参数的,且项目参数符合用于环境中突发性污染事故中气体定性、定量分析的要求。
2.此招标要求可以最大限度的体现仪器的便携性,不需额外携带零气瓶和助燃气气瓶,方便现场测试,同时可减少仪器使用成本。经调查,此条招标参数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产品均可满足。同时,为保障现场绝对的安全,按照生态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标《HJ1012-2018环境空气和废气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选择了手动点火,并建议使用时,人员确定各项因素无问题后再进行点火。
在前期设备调研时,纯氢燃料气在测量时,氧浓度变化对测量结果带来的影响较大,又结合了生态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标《HJ1012-2018环境空气和废气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环保法规与政策,制定了可满足现场设备使用的技术要求。招标文件要求的氢氦混合燃料,一来从安全角度考量,氢氦混合燃料中含有60%的惰性气体氦气作为载气,使用相比纯氢气更加安全,尤其针对便携仪器现场使用来讲应更加注意安全;二来从性能和适用性上考量,氢氦混合燃料抗干扰能力更强;三来,氢氦混合燃料使用成本更低。该参数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产品均可满足。
三、调查情况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材料、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2: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的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气体分析仪、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属环境应急监测设备,是用于发生环境紧急情况的定性监测,招标文件中(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的技术规格及要求符合国家标准《HJ1012-2018》的规定,且满足实质性条款的品牌超过三家,没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投诉材料、招标材料、被投诉人的答复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据佐证。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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