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学生公寓床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8月24日,由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处理完毕。投诉人为西宁南奥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学生公寓床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的成交结果不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货物)2022-190
- 项目名称: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学生公寓床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8月2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西宁南奥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瑞源路4号
- 法定代表人:祁永莲
- 联系电话:13897495320
- 授权代表:李雅静
- 联系电话:17725271977
- 被投诉人: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泓学大街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
- 联系人:吴彩娇
- 联系电话:18360719001
- 相关供应商:育佳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校具产业园
- 联系人:李水亮
- 联系电话:13507042929
基本情况
投诉人西宁南奥商贸有限公司对"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学生公寓床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的成交结果表示不满,并于2022年8月2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同年8月25日作出了书面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9月16日向相关机关提交了投诉书,经审查,相关机关依法受理。随后,相关机关分别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育佳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评审资料。
处理依据
经调查核实,相关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成交产品"棕垫"的检验报告,生产厂家为"怀宁县马庙盛祥棕塑厂",且报告内容与成交产品一致。经向上述检验报告出具单位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核实,确认报告信息与出具单位留存信息吻合,未发现检验报告存在虚假情形。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相关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决定日期:2022年11月7日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投诉:
- 加强采购文件的准备工作,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 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确保所采购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
- 在采购过程中及时回应投诉,并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确保处理决定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 提高内部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及时解决潜在问题,避免纠纷的发生。
- 审查和监督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确保程序合规和规范执行。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提升采购管理水平,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保障公正、透明的采购过程。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青财采字〔2022〕1639号
一、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货物)2022-190
二、项目名称: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学生公寓床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宁南奥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瑞源路4号
法定代表人:祁永莲
联系电话:13897495320
授权代表:李雅静
联系电话:17725271977
被投诉人: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泓学大街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
联系人:吴彩娇
联系电话:18360719001
相关供应商:育佳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校具产业园
联系人:李水亮
联系电话:13507042929
2022年8月24日,西宁南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学生公寓床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货物)2022-190〕的成交结果不满,向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2年9月16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分别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育佳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评审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函》中所附棕垫的检测报告与中标产品无对应关系,为虚假材料。
五、调查情况
经调查核实,相关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成交产品“棕垫”的检验报告,生产厂家为“怀宁县马庙盛祥棕塑厂”,且报告内容与成交产品一致。经向上述检验报告出具单位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核实,确认报告信息与出具单位留存信息吻合,未发现检验报告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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