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四川成都投诉处理案例:四川省人民医院2021年度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第三次第九包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25日,由四川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重庆勤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省人民医院2021年度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510201202107919)第九包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事项包括对签署的《修正函》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性审查结果不通过、质疑答复不具体回复、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评审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0201202107919
- 项目名称:四川省人民医院2021年度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第三次第九包
- 处理日期:2022年3月1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重庆勤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观河路29号
- 被投诉人: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700号新世纪环球中心E3门栋6楼2-1-611-615
基本情况
重庆勤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就四川省人民医院2021年度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第三次第九包的质疑答复提出异议。投诉书于2022年1月25日邮寄并于1月26日被四川省财政厅收到。经审查,本案已经终结。
投诉事项包括:
- 要求签署的《修正函》适用的法律错误,其内容中的报价修正未采纳我公司《确认函》中的报价,涉嫌违法。
- 我公司按要求提交的《确认函》澄清修正的项目报价,被采购代理机构认定为"经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投标人未确认",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涉嫌违法。
- 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未具体回复质疑事项的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及法律规定依法评审和复核。
根据审查结果,投诉事项1和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3和4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四川省财政厅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四川省财政厅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3、4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日期:2022年3月14日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清晰度,避免因文件不明确或存在歧义而引发质疑。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和复核,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 在质疑答复中,应详细回复质疑事项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满足投诉人的合理期待。
- 在与投标人的沟通中,及时准确地传达修正信息,并确保投标人确认修正的投标报价,避免误解和争议的发生。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参考,以提高项目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规性,减少投诉的可能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2〕36号)
一、项目编号:510201202107919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人民医院2021年度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第三次第九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勤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观河路29号
被投诉人: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700号新世纪环球中心E3门栋6楼2-1-611-615
四、基本情况
重庆勤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就四川省人民医院2021年度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510201202107919)第九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1月25日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2年1月26日收到,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要求我公司签署的《修正函》适用法律错误,其内容中报价修正错误,未采纳我公司《确认函》中报价的行为违法。
投诉事项2:我公司按要求提交《确认函》澄清修正项目报价,被采购代理机构认定为“经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投标人未确认”而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结论违法。
投诉事项3: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未正面回复质疑事项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4: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及法律规定依法评审及复核。
2021年11月29日,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涉案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1年12月23日,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组织涉案项目第九包开标、评审。2021年12月29日,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涉案项目结果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3、4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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