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机关法律顾问及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代理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四川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机关法律顾问及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代理服务采购项目宣布废标的质疑,认为废标理由不成立。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0591
- 项目名称: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机关法律顾问及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代理服务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9月1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69号恒昌大厦4-6楼
- 被投诉人1: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百卉路4号
- 被投诉人2: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8栋4楼
基本情况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不服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机关法律顾问及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代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059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8月1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于8月2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不符合受理条件,于8月9日依法通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补正,并于8月12日收到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补正后的投诉书,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关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机关法律顾问及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代理服务采购项目宣布废标的质疑,认为废标理由不成立。
2022年6月10日,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2022年6月17日,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2022年6月23日,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磋商、评审。2022年7月5日,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废标公告。
处理依据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2年9月16日
- 处理人:四川省财政厅
-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的同行应注意以下建议:
- 在项目公告和更正公告中,提供清晰、准确、完整的信息,避免给投诉人提供可诟病的空间。
- 在项目磋商、评审过程中,确保程序公正、透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避免给投诉人以不公平待遇的感觉。
- 宣布废标时,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并及时向相关方进行说明,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和投诉。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高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良好的采购秩序。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2〕108号)
一、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0591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机关法律顾问及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代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69号恒昌大厦4-6楼
被投诉人1: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百卉路4号
被投诉人2: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8栋4楼
四、基本情况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不服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机关法律顾问及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代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059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8月1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于8月2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不符合受理条件,于8月9日依法通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补正,并于8月12日收到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补正后的投诉书,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关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机关法律顾问及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代理服务采购项目宣布废标的质疑,认为废标理由不成立。
2022年6月10日,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2022年6月17日,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2022年6月23日,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磋商、评审。2022年7月5日,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废标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9月16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