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四川省广播电视发射传输中心四川省广播电视局702台卫星地球站高功放及速调管改造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25日,由四川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京非凡朗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四川省广播电视发射传输中心就四川省广播电视发射传输中心四川省广播电视局702台卫星地球站高功放及速调管改造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2112093)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服,投诉事项包括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及权重不合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0201202112093
- 项目名称:四川省广播电视发射传输中心四川省广播电视局702台卫星地球站高功放及速调管改造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3月2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非凡朗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3号院1号楼B单元1201号
- 被投诉人1:四川省广播电视发射传输中心
-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19号
- 被投诉人2:成都市均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K区7栋401
基本情况
北京非凡朗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四川省广播电视发射传输中心就四川省广播电视发射传输中心四川省广播电视局702台卫星地球站高功放及速调管改造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1月25日向四川省财政厅邮寄投诉书,四川省财政厅于2022年1月27日收到。经审查,四川省财政厅认为该投诉书不符合受理条件,于2022年2月8日依法通知北京非凡朗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补正,并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该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第4项评分因素及权重的分要求高于此项目对于技术人员的实际需求,对具有广播电视或卫星通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中级或高级职称人员根据数量进行打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是对小微企业的歧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第5项评分因素及权重要求用具有特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仪器检定证书的数量作为评分标准明显高于此项目对于测试仪器的实际需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第7项评分因素及权重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证书与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证书体现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并不合理,此条评分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涉案项目于2021年12月17日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1年1月10日开标,于2022年1月19日发布结果公告。
处理依据
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四川省财政厅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2年3月21日
- 处理人:四川省财政厅
-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避免类似投诉的发生:
- 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及权重的设定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需求,避免对供应商实行不合理的条件和差别待遇,特别是对小微企业要给予平等对待。
- 在评分标准中,不应将特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证书数量作为评分标准,而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评审标准,避免违反相关法规。
- 环境管理体系证书与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证书应合理考虑供应商的综合实力,避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加强招标采购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投诉的可能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2〕40号)
一、项目编号:510201202112093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广播电视发射传输中心四川省广播电视局702台卫星地球站高功放及速调管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非凡朗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3号院1号楼B单元1201号
被投诉人1:四川省广播电视发射传输中心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19号
被投诉人2:成都市均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K区7栋401
四、基本情况
北京非凡朗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四川省广播电视发射传输中心就四川省广播电视发射传输中心四川省广播电视局702台卫星地球站高功放及速调管改造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211209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2年1月27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不符合受理条件,于2022年2月8日依法通知北京非凡朗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补正,并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该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第4项评分因素及权重的分要求高于此项目对于技术人员的实际需求,对具有广播电视或卫星通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中级或高级职称人员根据数量进行打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是对小微企业的歧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第5项评分因素及权重要求用具有特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仪器检定证书的数量作为评分标准明显高于此项目对于测试仪器的实际需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第7项评分因素及权重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证书与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证书体现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并不合理,此条评分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涉案项目于2021年12月17日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1年1月10日开标,于2022年1月19日发布结果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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