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车辆定点协议供货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8月12日,甘肃省财政厅对甘肃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车辆2022-2023定点协议供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项目涉及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甘肃省财政厅、采购代理机构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第三包中标供应商兰州良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JGK2021288
- 项目名称: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车辆2022-2023定点协议供货政府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0月1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无具体投诉人信息
- 处理机构:甘肃省财政厅
- 采购人:甘肃省财政厅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96号
-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 相关供应商:兰州良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3019号
基本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甘肃省财政厅收到了针对“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车辆2022-2023定点协议供货政府采购项目”第三包的举报,并在2022年8月12日对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现,第三包中标供应商兰州良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过刑事处罚,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招标文件“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第(1)条的规定,该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甘肃省财政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决定,甘肃省财政厅认定第三包中标供应商兰州良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无效,并取消该供应商的第三包中标资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当注重以下几点,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确保供应商的资格符合规定。
- 在项目采购活动前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排除存在违法经营记录或其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 定期进行供应商的信誉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采购制度和流程,避免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 配备专业人员进行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规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保证采购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车辆2022-2023定点协议供货政府采购项目)甘财采处(2022)4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车辆2022-2023定点协议供货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JGK2021288)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车辆2022-2023定点协议供货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JGK2021288
当事人1(采购人):甘肃省财政厅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96号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当事人3(第三包中标供应商):兰州良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3019号
2022年8月12日,我机关收到对“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车辆2022-2023定点协议供货政府采购项目”第三包的举报后,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
一、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兰州良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情况下,仍然中标该项目。
经核查,该项目于2022年1月18日开标,根据(2019)甘0105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和(2021)甘01刑终379号刑事裁定书,第三包中标供应商兰州良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过刑事处罚,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招标文件“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第(1)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认定第三包中标供应商兰州良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无效,取消该供应商的第三包中标资格。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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