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西昌学院南学1、2、3、8栋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四川睿泓远景科技有限公司向西昌学院投诉西昌学院南学1、2、3、8栋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0191)。投诉事项1涉及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被投诉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涉及招标文件中的质量环保及信誉评分要求,认证范围与合同履行的产品质量没有关联,并且评分规则存在不合理性。本案由四川省财政厅处理,处理结果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0191
- 项目名称:西昌学院南学1、2、3、8栋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7月2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四川睿泓远景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668号3栋2层209号
- 被投诉人:西昌学院
- 地址: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海滨中路24号
基本情况
四川睿泓远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西昌学院就西昌学院南学1、2、3、8栋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2年6月13日收到,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1涉及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规定具有排他性、限制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进行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涉及招标文件中的质量环保及信誉评分要求,评分规则存在不合理性。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处理依据
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投诉事项1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本机关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
- 投诉事项1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应合理、公正,不得设置排他性、限制性条款,避免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 在质量环保及信誉评分要求中,确保评分规则与合同履行的产品质量有关联,避免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的评分影响。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认证证书的要求范围与评分分值的对应关系,避免评分规则存在不合理性。
以上是针对本案例中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希望被投诉人能认真考虑,并在今后的采购活动中加以遵守和改进。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2〕87号)
一、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0191
二、项目名称:西昌学院南学1、2、3、8栋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睿泓远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668号3栋2层209号
被投诉人:西昌学院
地址: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海滨中路24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睿泓远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西昌学院就西昌学院南学1、2、3、8栋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019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2年6月13日收到,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中“1.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中标注‘★’的为重要性条款共20分,评审发现其中有一项不满足(即:负偏离)的扣1分,扣完为止。条款的响应资料要求:提供2021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带CMA标识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验报告委托检测单位必须是投标人)。”规定具有排他性、限制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进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质量环保及信誉12%”评分因素中《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要求认证范围包括“多功能组合公寓床”与合同履行的产品质量没有关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此外,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或核心产品生产厂家具有有效期内的《人类工效学产品认证证书》的总分为2分,认证范围却包含学生公寓床、书柜、文件柜、办公桌椅四项,认证范围每少一项扣1分,扣分分值与总分2分无法对应。
2022年5月13日,四川兴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2年6月9日,四川兴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2022年6月10日,四川兴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投诉事项1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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