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2年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2月1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兰州佰奥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2年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被投诉人为甘肃途远招投标有限公司。本案涉及到的地点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2-8号602室和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东路576号。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2zfcg04481
- 项目名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2年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3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兰州佰奥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2-8号602室
- 被投诉人:甘肃途远招投标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东路576号
- 第二包中标供应商:陕西汇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88号陆港保税大厦510
基本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甘肃省财政厅对兰州佰奥商贸有限公司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2年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采购结果的投诉进行了核查。
核查结果如下:
-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质疑事项的答复敷衍了事,对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未予采纳,并对投诉人实行差别待遇。
经核查,投诉人并未在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实行差别待遇。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 投诉事项2: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部分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中标产品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中的大部分技术参数要求,但无法证明其完全满足“超级微波化学平台(全自动智能微波消解前处理平台)”中的部分技术参数要求。然而,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因此,投诉人关于中标产品部分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人未在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且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事项1被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核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该项目第二包的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决定,作出以下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修正相应分数后,影响第二包中标结果,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该项目第二包的采购活动。
-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确保中标产品完全符合技术参数要求,避免出现虚假材料的情况。
- 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应及时进行认真回复,并采纳合理的证明文件,避免敷衍了事或差别待遇的情况。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在采购活动中提高规范性和透明度,减少投诉的可能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2年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财采处(2023)18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2年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2zfcg04481)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2年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22zfcg04481
项目预算:1816.2542万元(第二包预算:356.55万元)
投诉人:兰州佰奥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2-8号602室
被投诉人:甘肃途远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东路576号
第二包中标供应商:陕西汇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88号陆港保税大厦510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2月1日收到的兰州佰奥商贸有限公司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2年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2023年3月2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我机关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质疑事项的答复敷衍了事,对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未予采纳,并对投诉人实行差别待遇。
经核查,投诉人就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实行差别待遇的内容,在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予驳回。另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包“品目12超级微波化学平台(全自动智能微波消解前处理平台)”中“一、主要功能要求”第(2)条、“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第2.3条、第3条、第4.5条、第5.1条、第5.2条、第6.1条、第6.3条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相关专家论证意见、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证明中标产品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第二包“品目12超级微波化学平台(全自动智能微波消解前处理平台)”中“一、主要功能要求”第(2)条、“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第2.3条、第3条、第4.5条、第5.2条、第6.1条参数要求,但无法证明中标产品满足“超级微波化学平台(全自动智能微波消解前处理平台)”中“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第5.1条、第6.3条技术参数要求。另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包“品目12超级微波化学平台(全自动智能微波消解前处理平台)”中“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第5.1条、第6.3条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修正相应分数后,影响第二包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该项目第二包的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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