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物业管理费公开招标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4月2日,由四川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物业管理费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2201006)的质疑。被投诉人为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投诉事项包括招标文件对采购标的划分不正确、付款方式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拟派人员的相关证书增加交易成本以及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违规。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0201202201006
- 项目名称: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物业管理费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5月1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
- 地址: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钟秀长街中段共和建司集资楼4单元
- 被投诉人: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4号
基本情况
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对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物业管理费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2201006)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服,于2022年4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案已经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包括:
-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对采购标的划分不正确。
- 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违反了公平原则。
-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派人员的相关证书,增加了投标人交易成本,与相关法规相悖,同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 采购人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驳回投诉事项1-3的质疑。针对投诉事项4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本机关于2022年5月17日对投诉事项1-3予以驳回,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流程。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采购规定,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避免对采购标的划分等方面出现错误。
- 在制定付款方式时,要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 在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书时,应充分考虑交易成本和便利性,避免过度增加投标人的负担,同时确保要求符合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 在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特定证件时,应确保要求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避免违规要求对供应商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采购流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便利性,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并提升采购环节中各方的合作效率和满意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2〕76号)
一、项目编号:510201202201006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物业管理费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2201006)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
地址: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钟秀长街中段共和建司集资楼4单元
被投诉人: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4号
四、基本情况
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不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对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物业管理费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220100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4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4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对采购标的划分不正确。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公平原则。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派人员的相关证书,增加投标人交易成本的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规定相悖,同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4:采购人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投诉事项4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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