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医用一体化电动病床产床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6月20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久久艳阳福祉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医用一体化电动病床产床政府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FYZC2021017
- 项目名称: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医用一体化电动病床产床政府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7月2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久久艳阳福祉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宁波东路66号1幢1室
- 被投诉人1: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北街143号
- 被投诉人2: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 中标供应商:甘肃博瑞仁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渭河街3103号A611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2:采购代理机构就投诉人的第二次质疑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处理。根据核查情况,投诉人在2022年5月17日和5月26日分别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两次质疑函,其中第二次质疑涉及中标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然而,采购代理机构以不接受二次质疑为由回复投诉人,并未对第二次质疑函中关于中标产品技术参数的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尽管投诉事项1-2成立,但并不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事项3:投诉人质疑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并指称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行为。经专家论证,根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证明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同时,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因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自己应该中标,而中标供应商的中标结果严重不合理。经调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并组织专家论证,证明投诉人所投产品不满足部分技术参数要求,但满足其他技术参数要求;而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则符合所有技术参数要求。同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和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况。综合核查结果及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并结合评审情况,未能证明投诉人应该中标、中标供应商中标严重不合理以及该项目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问题。因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投诉事项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1、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1、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责令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 驳回投诉事项3和事项4。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在未来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注重以下几点,以规避类似的投诉问题: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采购流程,确保招标文件中包含详细的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等相关信息,避免遗漏导致质疑。
- 对投诉人的质疑函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处理,认真核查投诉内容,及时回复并提供合理解释,保证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 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 涉及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时,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仔细审核,确保其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避免虚假应标行为的出现。
- 在项目预算的设定上,合理控制采购成本,确保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与市场价格相符合,避免过高的报价引发质疑。
- 在整个采购过程中,保持高度的诚信和透明度,充分沟通和配合与采购相关的各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规避投诉问题的参考,以提升政府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医用一体化电动病床产床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医用一体化电动病床产床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YZC2021017)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医用一体化电动病床产床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YZC2021017项目预算:850万元
投诉人:久久艳阳福祉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宁波东路66号1幢1室
被投诉人1: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北街143号
被投诉人2: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中标供应商:甘肃博瑞仁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渭河街3103号A611
我机关依法对2022年6月20日收到的久久艳阳福祉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对“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医用一体化电动病床产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2:采购代理机构就投诉人的第二次质疑,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处理。
经核查,采购人于2022年5月9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第一次质疑函。由于中标公告未包含中标产品品牌、型号等相关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采购人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了包含前述信息的更正公告。投诉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第二次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以“投诉人第一次、第二次质疑均是对采购结果的质疑,系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不接受二次质疑”为由对投诉人进行了回复,但投诉人第一次质疑时,因中标公告未包含中标产品品牌、型号等相关信息,无法对中标产品参数问题进行质疑,因此在采购人发布更正公告后才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第二次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就投诉人第二次质疑函中关于“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一体化电动病床产床’部分技术参数要求”的问题未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成立,但前述情形不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事项3: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一体化电动病床产床”第2.8条、第*2.10条、第*2.22条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
2022年7月5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证明中标产品满足“一体化电动病床产床”第2.8条、第*2.10条、第*2.22条技术参数要求。且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投诉人本应中标但未中标,中标供应商中标严重不合情理,中标供应商报价畸高,该项目涉嫌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问题。
经我机关依法调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并组织相关专家论证,证明投诉人所投产品不满足“一体化电动病床产床”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技术参数要求,但满足其余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一体化电动病床产床”技术参数要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和中标供应商的其余评分项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根据前述核查情况以及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并结合评审情况,不足以证明投诉人应中标、中标供应商中标严重不合情理、该项目存在利益输送问题。且中标供应商报价低于该项目预算金额,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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