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由四川省财政厅于2022年3月25日进行处理。投诉人为江苏合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项目编号为510201202112910的01包和02包。投诉事项包括针对便携式气质联用仪的技术参数和配置要求,以及核心产品的设置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0201202112910
- 项目名称: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3月2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江苏合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如皋科技创业园6号楼506室
- 被投诉人1: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凯旋广场2号楼7层701室
- 被投诉人2:四川省德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 地址:德阳市泰山南路一段228号
基本情况
江苏合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就项目编号为510201202112910的01包和02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月28日向四川省财政厅邮寄投诉书。经审查,财政厅认为该投诉书不符合受理条件,于2022年2月9日通知江苏合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补正。该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补正后,投诉书被财政厅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包括针对项目编号为510201202112910的01包和02包便携式气质联用仪的多个技术参数和配置要求。投诉人质疑这些参数和配置不符合评分办法,可能导致扣分。投诉人指出这些技术参数和配置是美国Inficon公司的Hapsite系列产品和该公司的中国总代理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组装的HAPLINE量身定做。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要求。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7、9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被驳回。然而,投诉事项8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涉案项目尚未开标,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四川省财政厅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2年3月25日
- 处理人:四川省财政厅
-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7、9被驳回;投诉事项8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被投诉人的同行应注意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 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确保技术参数和配置要求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 在评分办法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投诉人可能提出的质疑,并确保评分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 在采购活动中,要充分了解市场上的产品供应情况,确保选择的核心产品符合采购要求。
- 对于投诉事项的处理,要及时进行审查和回复,确保公正、透明的处理结果的出台。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的投诉案件,并提升采购项目的整体质量和效果。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2〕45号)
一、项目编号:510201202112910
二、项目名称: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合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如皋科技创业园6号楼506室
被投诉人1: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凯旋广场2号楼7层701室
被投诉人2:四川省德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地址:德阳市泰山南路一段228号
四、基本情况
江苏合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就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2112910)01包、02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2年1月29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不符合受理条件,于2022年2月9日依法通知江苏合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补正,并于2022年2月16日收到该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针对包01-01及包02-01便携式气质联用仪“2.1工作条件★2.1.2低功耗:≤24伏(DC),≤30W(正常工作条件下)(提供官网截图(彩色打印)及官网地址,加盖投标人公章)。按评分办法不满足要扣除5.41分”,该条技术参数为美国Inficon公司的Hapsite系列产品和该美国公司的中国总代理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组装的HAPLINE量身定做。
投诉事项2:针对包01-01及包02-01便携式气质联用仪“2.3主机技术指标★2.3.8质量分析器:四极杆,按评分办法不满足要扣除5.41分”,该条技术参数为美国Inficon公司的Hapsite系列产品和该美国公司的中国总代理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组装的HAPLINE量身定做。
投诉事项3:针对包01-01及包02-01便携式气质联用仪“2.3主机技术指标★2.3.11真空系统:真空系统为化学吸附泵或非机械真空泵。按评分办法不满足要扣除5.41分”,该条技术参数为美国Inficon公司的Hapsite系列产品和该美国公司的中国总代理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组装的HAPLINE量身定做。
投诉事项4:针对包01-01及包02-01便携式气质联用仪“2.3主机技术指标★2.3.14快速速查分析功能:气态样品可不经过色谱分离直接进入主机质谱检测,在线实时响应,满足应急事故现场污染物种类及浓度范围立即判断的要求。(提供仪器工作实物图(彩色打印)加盖投标人公章),按评分办法不满足要扣除5.41分”,该条技术参数为美国Inficon公司的Hapsite系列产品和该美国公司的中国总代理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组装的HAPLINE量身定做。
投诉事项5:针对包01-01及包02-01便携式气质联用仪“2.3主机技术指标★2.3.20仪器重量:≤20公斤(含主机、内置电池、气罐等)。(提供官网截图(彩色打印)及官网地址,加盖投标人公章),按评分办法不满足要扣除5.41分”,该条技术参数为美国Inficon公司的Hapsite系列产品和该美国公司的中国总代理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组装的HAPLINE量身定做。
投诉事项6:针对包01-01及包02-01便携式气质联用仪“*3.配置要求(每套)”,该条技术参数为美国Inficon公司的Hapsite系列产品和该美国公司的中国总代理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组装的HAPLINE量身定做。
投诉事项7:针对质疑事项包01-01及包02-01便携式气质联用仪参数设置,为美国Inficon公司的Hapsite系列产品和该美国公司的中国总代理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组装的HAPLINE量身定做。
投诉事项8:针对“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01包:便携式VOCs(气),02包:便携式VOCs(气)”质疑事项。采购人回复“采购人根据要求确定核心产品,且经调研有多家进口和国产便携式气质联用仪均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不存在设置核心产品指向特定产品的情形”,核心产品的设置为美国Inficon公司的Hapsite系列产品和该美国公司的中国总代理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组装的HAPLINE量身定做。
投诉事项9:针对01包和02包评分标准中技术指标和配置中要求“★”号条款的得54.1分,负偏离一项扣5.41分,该评分标准为美国Inficon公司的Hapsite系列产品和该美国公司的中国总代理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组装的HAPLINE量身定做。
涉案项目于2021年12月24日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1月14日、1月17日分别发布第一次、第二次更正公告,于2022年1月29日、2月22日分别发布第四次、第五次更正公告。第五次公告将涉案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变更为2022年3月30日09:30(北京时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7、投诉事项9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8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涉案项目尚未开标,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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