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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津区公安局智慧双福链路租用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6日 09:42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04月10日,由江津区公安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江津区公安局智慧双福链路租用项目。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5月8日向江津区公安局提起投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JQ23C00011
  • 项目名称:江津区公安局智慧双福链路租用
  • 处理日期:2023年5月2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五路189号
  • 被投诉人1: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滨州东路9号
  • 被投诉人2:重庆市江津区津兴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滨江商务大厦A栋江津区政务中心三楼

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满于被投诉人1的答复,对江津区公安局智慧双福链路租用项目提出质疑,并于2023年5月8日向江津区公安局投诉。经过审查,江津区公安局于2023年5月8日依法受理了该投诉。

处理依据

投诉事项1

根据投标资料查阅结果,投诉人在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第二篇采购项目内容中的★5.17和★5.18进行了应答,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成员认可了该证明材料。然而,联通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第二篇采购项目内容中的★5.17和★5.18进行了应答,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篇(三)评标标准的要求对联通公司未提供★5.17和★5.18的证明材料的情况进行扣分。因此,投诉事项1中的"评标过程中出现打分错误"的投诉事实成立。

投诉事项2

根据投标资料查阅结果,在联通公司的投标资料中未发现提供招标文件第二篇采购项目内容中的★5.17和★5.18的证明材料。联通公司也承认在投标过程中未提供这些证明材料。因此,投诉事项2成立。

投诉事项3、4

投诉事项3和4属于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事项应被认定为成立。根据规定,如果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则应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基于以上事实,江津区公安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实成立,并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鉴于本案例中的投诉问题,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1. 审查招标文件:被投诉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应仔细审查,确保文件中描述的采购项目内容准确无误,并避免任何瑕疵。
  2. 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在投标过程中,被投诉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特别是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以避免给评标委员会成员留下疑虑。
  3. 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评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分,确保评分过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出现评分错误的情况。
  4. 及时回应投诉:对于收到的投诉,被投诉人应及时回应并进行审查。如果投诉事实成立,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采购过程。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提高采购项目的管理水平,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江津区公安局智慧双福链路租用投诉处理决定书津财采购处理〔2023〕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江津区公安局智慧双福链路租用”(项目号:JJQ23C0001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JQ23C00011采购时间:2023年04月10日

二、项目名称:江津区公安局智慧双福链路租用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五路189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滨州东路9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江津区津兴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滨江商务大厦A栋江津区政务中心三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作出的江津区公安局智慧双福链路租用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5月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我局于2023年5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查阅本项目投标资料,投诉人在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第二篇采购项目内容中的★5.17和★5.18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应答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成员认可了该证明材料,联通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第二篇采购项目内容中的★5.17和★5.18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应答及承诺满足需求,但未提供★5.17和★5.18的证明材料,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第四篇(三)评标标准的相关要求对联通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第二篇采购项目内容中的★5.17和★5.18的证明材料”的情况进行扣分,因此,“评标过程中出现打分错误”的投诉事实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查阅本项目投标资料,在联通公司的投标资料中未发现提供招标文件第二篇采购项目内容中的★5.17和★5.18的证明材料,联通公司也承认在投标过程未提供招标文件第二篇采购项目内容中的★5.17和★5.18的证明材料,因此,该项投诉事实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4:该内容属于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另外,一是招标文件第二篇采购项目内容中的★5.17和★5.18是被投诉人1为了数据安全及稳定性所提的参数要求。二是查阅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发现,招标文件第二篇采购项目内容中的“★5.17要求所投产品通过IEC6100-4-5:2005中所提及的测试标准,并提供检测报告证明。”中的“IEC6100-4-5:2005”部分与投诉人在投标文件提供的★5.17证明材料中“IEC61000-4-5:2005”有细微差别,询问被投诉人1相关工作人员得知:招标文件“★5.17中的“IEC6100-4-5:2005”系笔误,正确为“IEC61000-4-5:2005”,因此,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瑕疵。

上述事实,有投诉书、质疑书、质疑回复函、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在案佐证。

综上,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实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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