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配送服务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3月9日,由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云南高山药业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配送服务项目终止公告的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中盈招字P2021152
- 项目名称: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配送服务
- 处理日期:2022年3月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云南高山药业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8868号双城际商务中心3幢10层1001号
- 被投诉人1: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东山路
- 被投诉人2:云南中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严家地村融城优郡B5幢1206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终止公告内容的答复表示不满,并向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在定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出现严重原则错误,以及与某些投标人串通中标之嫌。投诉人要求财政局查实事件真相,并要求责令采购人和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确定新的中标人。
处理依据
经调查,对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经核实后发现无事实依据。当中标人放弃中标后,被投诉人作出终止项目重新采购的决定,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并驳回了投诉。
处理结果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于2022年3月9日做出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并驳回了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项目采购过程中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潜在的投诉问题: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公平公正的评标过程。
- 加强与投标人的沟通,保持信息的保密性,避免出现与某些投标人串通中标之嫌的情况。
- 在终止项目或重新采购时,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符合相关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升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第1号
一、项目编号:中盈招字P2021152
二、项目名称: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配送服务
采购日期:2021-12-28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南高山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8868号双城际商务中心3幢10层1001号
被投诉人1: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东山路
被投诉人2:云南中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严家地村融城优郡B5幢1206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终止公告内容质疑作出的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在定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出现严重原则错误影响中标结果,这样的结果非工作失误,有与某些投标人串通中标之嫌,在开标结果未出当日,我公司业务员就得知XX饮片厂会中标的信息。
投诉请求:1、请求贵局查实事件真相;2、责令采购人、代理人纠正错误,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按评标得分顺序确定新的中标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投诉人以上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中标人因故放弃中标后,被投诉人做出终止项目重新采购的决定,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3月9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