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7日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智慧一卡通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5月27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甘肃木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智慧一卡通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7911
- 项目名称: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智慧一卡通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05月2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甘肃木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351号中国邮政速递综合楼2-292
- 被投诉人1: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 地址:银川市西夏区学院东路355号
- 被投诉人2:宁夏维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紫云华庭20-4-102
- 相关供应商:
基本情况
投诉人申述如下:
- 中标公告公示的产品未落实国家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类相关规定和要求。
- 中标公告公示的设备“多功能POS机”(型号为“YT223”)及“门禁读卡器(扫码读卡一体)”(型号为“YT314-P”),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标单位提供的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情况下,投诉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投诉事项。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投诉事项被认定为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认真审查,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处理结果
经过审查和调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决定驳回投诉人甘肃木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处理时间:2022年05月27日
处理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及相关供应商在项目过程中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
-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类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产品的符合性和合规性。
-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实质性响应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确保投标方案的可行性和符合性。
- 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实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避免投诉人缺乏必要证据支持的情况发生。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进项目管理和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以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投诉的最小化。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18号)
一、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7911
二、项目名称: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智慧一卡通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木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351号中国邮政速递综合楼2-292
被投诉人1: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银川市西夏区学院东路355号
被投诉人2:宁夏维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紫云华庭20-4-102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称,1、中标公告公示的产品未落实国家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类相关规定和要求;2、中标公告公示的设备“多功能POS机”(型号为“YT223”)及“门禁读卡器(扫码读卡一体)”(型号为“YT314-P”),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投诉人以生产商网上公示的产品参数为由进行投诉,在中标单位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情况下,投诉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投诉事项。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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