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黑龙江哈尔滨投诉处理案例: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哈校区消防外网改造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1月11日,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黑龙江省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哈校区消防外网改造项目的投诉事宜。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30001〕ZXXMGL〔CS〕20220003
- 项目名称: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哈校区消防外网改造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1月1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黑龙江省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处理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
- 采购人: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被投诉人1:哈尔滨执信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被投诉人2: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哈校区消防外网改造项目进行了投诉。投诉事项主要包括:
- 对黑龙江明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恶意低价竞标事项的质疑,相关当事人未提供明确证明材料。
- 对采购人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监督职责的质疑,认为其未仔细审查预中标单位的报价,导致恶意低价竞标行为。
处理依据
经调查核实,处理机构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并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调查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项目磋商小组未发现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的情况,未违反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
-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投诉人没有在质疑前提起投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
处理结果
经研究,处理机构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内容属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形。
- 投诉事项(二)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事项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招标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明确规定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标准,防止恶意低价竞标的情况发生。
- 作为采购人,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投标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 在处理投诉事项时,需进行充分调查核实,依据事实和相关法规作出准确的处理决定,确保公正处理投诉案件。
- 加强对投诉和质疑的管理,鼓励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提出问题,以便及时解决和避免投诉升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加强对类似投诉案件的预防和处理能力,提升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哈校区消防外网改造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黑财采投处〔2023〕12号
投诉人:黑龙江省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兴农村6号
被投诉人1:哈尔滨执信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2474号4层
被投诉人2: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88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哈校区消防外网改造项目(项目编号:〔230001〕ZXXMGL〔CS〕20220003)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对于我公司质疑黑龙江明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恶意低价竞标事项,黑龙江明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明确证明材料,哈尔滨执信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质疑回复中也没有给出明确证明材料证明投标报价合理性,反而将问题归咎于招标文件没有相关规定,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于不顾。
(二)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作为本次项目采购人,应对本项目相关事项进行监督,对于预中标单位黑龙江明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价存在恶意低价竞标的行为,应当仔细审查投标人相关信息,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以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性。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本项目预算金额260.377301万元,成交供应商(黑龙江明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交金额182.972913万元,磋商小组未发现该报价存在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且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未要求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违反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入围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投诉人没有对该投诉事项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据此,驳回投诉。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投诉事项(二)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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