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宁夏交通学校智慧交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8月18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陕西常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宁夏交通学校智慧交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存在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定供应商违法事实。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640000-20220531114528961
- 项目名称:宁夏交通学校智慧交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08月1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陕西常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B座2002-1243室
- 被投诉人1:宁夏交通学校
- 地址: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虹桥北街2-1号
- 被投诉人2: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金钻名座财富中心20层
- 相关供应商: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后瑞社区深圳宝安国际机场T3写字楼C栋503
基本情况
投诉人陕西常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称,在宁夏交通学校智慧交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及中标公示中,涉及的设备名称、设备参数、效果图与采购人于2022年1月19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的采购需求附件中涉及的品牌、设备名称、设备参数、效果图高度一致,存在指定供应商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处理依据
根据本机关的判断,由于本项目采购内容复杂,采购人通过前期市场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确定采购需求,并编制相应的建设方案和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的规定。同时,采购人并未委托其他第三方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或项目设计方案等,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据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时间:2022年08月18日
处理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项目招标和中标过程中注重以下几点:
- 招标文件和中标公示应当确保设备名称、设备参数、效果图等信息与采购需求附件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指定供应商的违法事实。
- 在项目采购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与相关供应商进行沟通和协调,保持合作关系的良好互动。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公正执行。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33号)
一、项目编号:D640000-20220531114528961
二、项目名称:宁夏交通学校智慧交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常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B座2002-1243室
被投诉人1:宁夏交通学校
地址: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虹桥北街2-1号
被投诉人2: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金钻名座财富中心20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后瑞社区深圳宝安国际机场T3写字楼C栋503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称,项目招标文件及中标公示中涉及的设备名称、设备参数、效果图均同采购人于2022年1月19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的采购需求的附件中涉及的品牌、设备名称、设备参数、效果图高度一致,存在指定供应商的违法事实,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因本项目采购内容复杂,采购人通过前期市场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相应的建设方案以及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的规定。同时,采购人并未委托其他第三方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或者项目设计方案等,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据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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