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白城市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采购垃圾箱项目(BCCG20220402)的相关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BCCG20220402
- 项目名称: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采购垃圾箱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2月2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5-12)
- 被投诉人1: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新华东大路26号
- 被投诉人2:吉林省亿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白城市三合路7-14号
- 相关供应商1:吉林省劲善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一汽客车花园小区114号
基本情况
-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日期:2022年11月1日
- 质疑提出时间:2022年11月23日
- 质疑答复时间:2022年11月25日
- 提起投诉时间:2022年12月5日
投诉事项:
- 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公告中的标的的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根本通不过符合性阶段审查,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
-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生产制造厂家本身是个贸易公司,就不是一个生产制造厂家,中标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投标文件应为无效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调查情况
经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被投诉人回复函,其他相关材料,并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 对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吉林省亿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投诉人投诉前已更正中标公告内容,并已符合规范。同时经审查,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效,投诉事项1不成立。
- 对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投诉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投诉事项成立。然而,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部分并不充分。经调查得知,中标供应商存在与生产厂家的合作关系,能够履约满足本采购项目需求。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不成立,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正确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问题,责令被投诉人吉林省亿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决定日期:2022年12月25日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采购过程中注重以下事项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过程中,确保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避免给投诉人以理由。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充分审查,确保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 对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特别是关于生产制造厂家的证明材料,确保投标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 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管理,确保供应商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并避免虚假材料的提供。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规性,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维护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形象。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白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白财采购决〔2022〕232号)
一、项目名称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采购垃圾箱项目(BCCG20220402)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5-12)
被投诉人1: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新华东大路26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亿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白城市三合路7-14号
相关供应商1:吉林省劲善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一汽客车花园小区114号
三、基本情况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日期:2022年11月1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2年11月23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2年11月25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2年12月5日
投诉事项1: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公告中的标的的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根本通不过符合性阶段审查,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
投诉事项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生产制造厂家本身是个贸易公司,就不是一个生产制造厂家,中标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投标文件应为无效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投诉请求:投诉人认为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四、调查情况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被投诉人回复函,其他相关材料,及实地调查后,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吉林省亿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正确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但在投诉人投诉前已更正中标公告内容,并已符合规范;同时,对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有效,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证明投诉事项成立,但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部分并不充分,另经调查得知,中标供应商亦有合作的生产厂家,能够按照本采购项目需求履约,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五、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正确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事宜,责令被投诉人吉林省亿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整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城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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