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1年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物业服务采购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9月30日,由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2021年至2023年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引发。投诉人为北京帝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及供应商云南建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包括针对服务需求及评分标准内容要求投标人具备特定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等方面的指控。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YC2021310162
- 项目名称: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2021年至2023年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帝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市辖区通州区通州区宋庄镇小堡280号宋庄艺术商业中心2#305室
- 被投诉人1: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6楼
- 被投诉人2: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谊康北路237号
- 供应商:云南建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帝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针对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2021年至2023年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提出了以下投诉内容:
- 服务需求及评分标准内容要求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为"中共党员",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 服务需求及评分标准内容要求投标人提供非国家强制要求提供的"工程主管持维修电工二级/技师及以上证书",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 评分标准内容要求投标人有管理过的项目中业主获得国家级节能认证,并得到业主认可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 评分标准内容要求投标人供应商具有健全的党、团、工会组织,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 评分标准内容要求投标人经住房建设部门信用登记评价,获得"示范物业服务企业"评价等级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 评分标准2.2.2(1)技术部分F评分标准:"项目运行方案"、"服务承诺"、"应急预案"中的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没有明确地评判标准,虽设置了区间分值,但评审因素未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 招标需求及评分办法不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目标"。
- 服务需求及评分标准内容要求投标人供应商具有保安管理师证,非物业公司强制要求证书,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基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原因,财政部门驳回了投诉并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驳回了投诉。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方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建议被投诉人在物业服务采购过程中应注重以下方面:
- 评审标准设计:制定评审标准时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要求,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确保评审公正和透明。
- 公平竞争:在物业服务采购中,应确保招标需求和评分办法公平合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目标的要求应避免,为更多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
- 评审细则明确:评审细则应细化、量化评审因素,明确评判标准,遵循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确保评审过程合法合规。
- 服务需求合理性:制定服务需求时应遵循国家强制要求和实际需要,不应对特定供应商或特定品牌设置歧视性要求。
- 透明公开:在采购过程中应做好相关记录和备案工作,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可查性,防止不公平行为的出现。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注重规避类似投诉案件,提升采购公正性和合规性,为物业服务采购提供更好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1〕第23号
一、项目编号:YC2021310162
二、项目名称: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2021年至2023年物业服务采购项
采购日期:2021-09-30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帝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市辖区通州区通州区宋庄镇小堡280号宋庄艺术商业中心2#305室
被投诉人1: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6楼
被投诉人2: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谊康北路237号
供应商:云南建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1.服务需求及评分标准内容要求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为“中共党员”,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2.服务需求及评分标准内容要求投标人提供非国家强制要求提供的“工程主管持维修电工二级/技师及以上证书”,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3.评分标准内容要求投标人有管理过的项目中业主获得国家级节能认证,并得到业主认可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4.评分标准内容要求投标人供应商具有健全的党、团、工会组织,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5.评分标准内容要求投标人经住房建设部门信用登记评价,获得“示范物业服务企业”评价等级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6.评分标准2.2.2(1)技术部分F评分标准:“项目运行方案”、“服务承诺”、“应急预案”中的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没有明确地评判标准,虽设置了区间分值,但评审因素未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7.招标需求及评分办法不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目标”。8.服务需求及评分标准内容要求投标人供应商具有保安管理师证,非物业公司强制要求证书,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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