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哈尔滨投诉处理案例: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3实验室设备采购投诉事项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1月13日,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哈尔滨杰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针对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3实验室设备采购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001〕HLJLB〔CS〕20220016)提出的投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30001〕HLJLB〔CS〕20220016
- 项目名称: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3实验室设备采购
- 处理日期:2023年1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哈尔滨杰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铁工街26号
- 被投诉人1:黑龙江龙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汽轮头道街10号三楼
-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40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3实验室设备采购政府采购项目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评分未量化,存在模糊性表达,评审因素未量化。
- 评审专家打分为主观分值,缺乏具体标准和客观性。
- 业绩评分为"类似"业绩,请明确"类似"范围或定义为"货物类业绩"。
处理依据
经调查核实,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并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了书面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经核实得知: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表三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中的"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是指方案内容出现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措施方案内容不属于本项目类型"是对"每项方案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扣3分"的解释,已列举了方案内容可能出现的扣分情形,表述清楚,且与评审标准中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规定。
- 商务部分业绩评审标准要求"提供已完成类似业绩证明",符合法规,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或歧视待遇。
根据以上调查核实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确保评分标准量化明确,避免模糊性表达和主观分值。评审因素应具备量化指标,评分标准应准确明确,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 在评审专家的选择和培训中注重专业性和客观性,确保评审打分具备客观依据和标准,避免主观偏见的影响。
- 业绩评分应明确"类似"范围或定义,避免模糊的描述。在评估供应商的业绩时,明确业绩的相似性范围,或者限定为特定类型的业绩,以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高项目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3实验室设备采购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黑财采投处〔2023〕14号
投诉人:哈尔滨杰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铁工街26号
被投诉人1:黑龙江龙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汽轮头道街10号三楼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40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3实验室设备采购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001〕HLJLB〔CS〕20220016)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评分未量化,存在“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是指方案内容出现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措施方案内容不属于本项目类型”等模糊性表达,评审因素未量化,其中“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是指方案内容出现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措施方案内容不属于本项目类型”为未量化的模糊表述,模糊概念,评标专家的打分为主观分值,没有具体的标准、不具有客观性。业绩评分为“类似”业绩,请明确业绩“类似”范围,或定义为“货物类业绩”。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核实,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表三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中“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是指方案内容出现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措施方案内容不属于本项目类型”是对“每项方案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扣3分”的解释,已列举了方案内容可能出现的扣分情形,表述清楚,且与前述评审标准中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商务部分业绩评审标准中要求“提供已完成类似业绩证明”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综上,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
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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