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湖南长沙投诉处理案例:宣威市自然灾害冬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2月28日,由宣威市应急管理局和云南益铧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投诉人,湖南迪卡欧服饰有限公司作为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宣威市自然灾害冬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YNYHSZB-2021-1225
- 项目名称:宣威市自然灾害冬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3月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湖南迪卡欧服饰有限公司
-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船湾镇乐家社区58号
- 被投诉人1:宣威市应急管理局
-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光华街51号
- 被投诉人2:云南益铧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美奂新城东南区二十五栋五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在宣威市自然灾害冬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中的回复表示不满,并向相关机关提起投诉。投诉内容涉及以下事项:
- 对"云南省服务网点的资格要求"的回复不认同。
- 对"招标文件对产品单位的描述不具体"的回复不认同。
-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的回复不认同。
- 对"网上报名成功还需递交PDF资料确认属于违规行为,电子化采购收取报名费属于违规行为"的回复不认同。
投诉人要求财政监督部门对投诉进行合理评判。
处理依据
经调查,针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如下:
- 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已对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须在云南省有服务网点"的资格要求进行了合理说明,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并不违反相关法规。
- 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已发布公告对招标文件中防寒服数量单位"套"的描述进行了澄清,并电话通知了所有报名成功的供应商。
-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未提供书面回避申请,也未提供与"有利害关系"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此回避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 关于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要求网上报名成功的供应商递交PDF资料以确认,这是为了资格审查和回避条件设置的需要,并无实质性影响。该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交样品和纸质投标材料,不属于全程电子化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29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合理评估,机关决定不受理投诉请求,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由宣威市财政局于2022年3月2日作出。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对资格要求和描述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确保供应商能够准确理解招标要求。
- 主动与投标人沟通,解答其质疑并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确保信息传达到位,避免误解和不满的产生。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回避申请时,应按规定及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确保回避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 在电子化采购中,要求供应商递交必要的文件以确认信息的准确性,同时保留纸质材料的要求,以确保采购过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以上建议旨在引导被投诉人加强自身的管理和规范,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高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宣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第3号
一、项目编号:YNYHSZB-2021-1225
二、项目名称:宣威市自然灾害冬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采购日期:2021-12-28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南迪卡欧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船湾镇乐家社区58号
被投诉人1:宣威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光华街51号
被投诉人2:云南益铧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美奂新城东南区二十五栋五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采购文件内容质疑作出的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对“云南省服务网点的资格要求”的回复内容不认同。
投诉事项2:对“招标文件对产品单位的描述不具体”的回复内容不认同。
投诉事项3: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的回复内容不认同。
投诉事项4:对“网上报名成功还需递交PDF资料确认属于违规行为,电子化采购收取报名费属于违规行为”的回复内容不认同。
投诉请求:请财政监督部门予以合理评判。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的回复已对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部分“投标人须在云南省有服务网点(提供服务网点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租房合同)”的规定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进行说明。投诉人关于“以上特定资格的设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据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张,法规适用错误(本项目属货物采购)且“属于不合理条件”的理由不充分。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防寒服数量单位“套”,供应商在理解上确实会存在歧义,但被投诉人已于2022年01月12日针对此内容发布公告做了变更澄清,并且电话通知了所有报名成功的供应商。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未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未出具“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回避理由缺乏具体明确的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因资格审查、回避条件设置等需要,故要求网上报名成功还需递交PDF报名资料确认,没有证据显示此规定会对供应商投标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本项目要求提供样品打分,投标人代表需现场投标提交样品及纸质投标材料,并非全程电子化采购。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宣威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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