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福建福州投诉处理案例:2022年修缮项目(工程施工)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3月9日,由福建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协建(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建建设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委托智信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2022年修缮项目(工程施工)(项目编号:[3500]ZXFZ[CS]2022027)的成交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3500]ZXFZ[CS]2022027
- 项目名称:2022年修缮项目(工程施工)
- 处理日期:2023年3月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协建(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协建建设公司)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文化活动中心3#楼二层260室
- 被投诉人1: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智信招标公司)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14层A区单元
- 被投诉人2:福建艺术职业学院(艺术职业学院)
- 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学院路8号(闽侯市民广场旁)
- 相关供应商:福建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泰建筑公司)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55号龙旺商业中心5#楼19层1902-1
基本情况
投诉人协建建设公司对被投诉人2艺术职业学院委托被投诉人1智信招标公司组织的2022年修缮项目(工程施工)的成交结果及质疑答复表示不满意,并向福建省财政厅提起了投诉。投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成交供应商协泰建筑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指定了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庄某兰,且庄某兰在成交前同时在三个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违反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智信招标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发布了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并确定了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和开标时间。经过评审,本次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被确定为协泰建筑公司。然而,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该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本机关的认定,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未规定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不能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而对于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采购文件中明确了人数、注册建造师专业及等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方面的要求。协泰建筑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庄某兰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评审小组的专业判断认定其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和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经福建省住建厅确认,无法查询到投诉人提及的庄某兰和相关项目的信息。因此,无法证明庄某兰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福建省财政厅作出以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的情况,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避免类似投诉的发生:
- 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并限制其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的情况。
- 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 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 提高对投诉事项的认真调查和处理能力,确保投诉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被投诉人在类似案件中的规避能力,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和透明,减少投诉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修缮项目(工程施工)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3年第9号)
一、项目编号:[3500]ZXFZ[CS]2022027
二、项目名称:2022年修缮项目(工程施工)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协建(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建建设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文化活动中心3#楼二层260室
被投诉人1: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招标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14层A区单元
被投诉人2:福建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艺术职业学院)
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学院路8号(闽侯市民广场旁)
相关供应商:福建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泰建筑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55号龙旺商业中心5#楼19层1902-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协建建设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艺术职业学院委托被投诉人1智信招标公司组织的2022年修缮项目(工程施工)(项目编号:[3500]ZXFZ[CS]2022027,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成交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协泰建筑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中项目经理所采用该公司员工庄某兰建造师,截至开标前庄某兰建造师在成交供应商协泰建筑公司就职期间至少同时在三个在建项目任职项目经理。该成交供应商协泰建筑公司在本次竞争性磋商投标中严重违反《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智信招标公司接受艺术职业学院的委托,于2022年12月5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确定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于2022年12月20日组织评审;2022年12月21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为协泰建筑公司,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未将“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在递交响应文件时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作为资格要求、评审因素。采购文件技术评分项“★5.1、本项目要求”对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人数、注册建造师专业及等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提交证明材料的形式提出要求。相关供应商协泰建筑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针对该项技术评分项响应拟派出项目负责人为庄某兰,并提供庄某兰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身份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协泰建筑公司公章。磋商小组成员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以及协泰建筑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专业判断,认定协泰建筑公司针对上述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无不当。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经福建省住建厅向本机关确认,该单位未查询到投诉人所述4个项目及项目相关人员信息。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庄某兰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两部部门规章均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制定,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注册建造师而非聘用注册建造师的企业,投诉人主张协泰建筑公司违反《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投诉内容,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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