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南宁市第二中学体育馆LED及安装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9月19日,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广西能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南宁市第二中学体育馆LED及安装采购项目。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投诉人广西能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广西南宁杰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南宁市第二中学。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NZC2022-10085A
- 项目名称:南宁市第二中学体育馆LED及安装采购
- 处理日期:2022年11月2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西能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区星光大道238号玫瑰园四期一区2号楼4单元2层201号房
- 被投诉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 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市民中心11楼
- 相关供应商:广西南宁杰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南一里一巷16号实验楼210号房
- 当事人:南宁市第二中学
- 地址:南宁市云景路66号
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9日,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收到广西能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第二中学体育馆LED及安装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2-10085A)的投诉。投诉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 投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不完整,未进行真伪核实并得分。
经核实,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08051760),报告完整且符合要求。投诉人提供的网站截图并不属于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材料,无证据证实检验报告存在虚构或伪造情况。因此,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 投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证书认证范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经核实,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所投LED投标人或厂家具备的ISO9001、ISO14001、ISO45001管理体系证书、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证书。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程序和标准对中标供应商的商务分进行评审,并认为其得分符合客观情况。因此,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 投诉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对客观评审因素不一致的投诉事项。
经核实,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程序和标准对投诉人的商务分和技术分进行核实,并未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或评审因素不一致的情况。投诉人所得商务技术分及总分符合该项目的评审规定,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应当被驳回。
处理结果
经过审查,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规避类似问题:
- 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产品检测报告的要求,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认真核实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供应商的证书认证范围要求,确保证书的范围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供应商的证书进行核实和评估。
-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确保分值汇总计算准确无误,并对客观评审因素进行一致性评估,避免出现错误或不一致的情况。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应公正、透明,确保所有投标人受到公平待遇。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加强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审过程的规范性,提高投标人的满意度,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南宁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南财采决〔2022〕15号)
一、项目编号:NNZC2022-10085A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第二中学体育馆LED及安装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能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区星光大道238号玫瑰园四期一区2号楼4单元2层201号房
被投诉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市民中心11楼
相关供应商:广西南宁杰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南一里一巷16号实验楼210号房
当事人:南宁市第二中学
地址:南宁市云景路66号
四、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9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广西能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第二中学体育馆LED及安装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2-10085A,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投诉人投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不完整,未进行询证真伪核实,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分(满分27分)不应得分的投诉事项。
经核实,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第1、10、17项“全彩LED显示屏”产品技术参数要求“▲38供货时提供所投产品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08051760),该报告共13页,中标供应商已完整提供并加盖公章,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提供的网站截图并非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材料,无证据证实该检验报告存在虚构或伪造并导致无效的情形,投诉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人投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证书认证范围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投诉事项。
经核实,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了所投LED投标人或厂家具备ISO9001、ISO14001、ISO45001管理体系证书、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证书,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项目招标文件既定评审程序及评审标准对中标供应商的商务分(2)至(5)所评得分符合客观情况,投诉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三)关于投诉人投诉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对客观评审因素不一致,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其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事项。
经核实,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项目招标文件既定评审程序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对投诉人的商务分(1)至(5)、技术分(3)等项目得分进行核实,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对客观评审因素不一致”的情形,投诉人所得商务技术分及总分符合该项目主客观评审得分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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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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