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福建江夏学院配电房补偿柜电容改造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福建国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福建省财政厅投诉福建江夏学院配电房补偿柜电容改造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3500]FJTH[GK]2021116-2
- 项目名称:福建江夏学院配电房补偿柜电容改造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0月1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福建国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东升街道则徐大道368弄389号仓山工业小区25号1#楼-6
- 被投诉人1: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营迹路69号(原营迹路南侧)恒力创富中心8层17、18、19、21、22、23、24、25、26、27、28、29、30、31、32商务办公
- 被投诉人2:福建江夏学院
- 地址:福建省闽侯县大学城溪源宫路2号
- 相关供应商:亿云(福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镇壶江路2号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2号研发楼
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国瑞公司对被投诉人2福建江夏学院委托被投诉人1天海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江夏学院配电房补偿柜电容改造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表示不满意,随后向福建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该项目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条款★1.3.1要求,该条款为废标条款,因此该中标结果无效。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情况,天海招标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2年8月1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2年8月3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亿云(福建)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然而,在本次决定作出之日,该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根据现行的《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GB/T
15576—2020)标准,未规定"单相、三相结合补偿"的术语及定义。福建国瑞公司主张招标文件条款★1.3.1中的"单相、三相结合补偿"又名混合补偿,但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同时,福建省财政厅未收到相关协助调查单位的回函。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在配合答复投诉事项时一致作出的"结合补偿是指既有单相补偿方式、又有三相补偿方式的结合体。而单相、三相混合补偿与单相、三相结合补偿不是同一概念,单相、三相混合补偿是指本身电容装置既可以进行单相补偿,又同时可以进行三相补偿的另外一种不同的补偿方式"的意见与采购人福建江夏学院在回函中作出的"招标文件'★1.3.1'技术参数中要求的'单相、三相结合补偿'的具体内容是指独立的单相补偿、三相补偿的补偿方式为分相补偿"的解释说明,本机关无法采纳"单相、三相结合补偿"又名混合补偿的主张。
然而,中标供应商亿云(福建)公司虽提供了补偿相数为单相补偿的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C22107331161)和补偿相数为三相补偿的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C22107331160),但仅提供了对应的补偿相数为三相补偿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未同时提供对应的补偿相数为单相补偿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这不符合招标文件条款★1.3.1的实质性要求,属于投标无效的情形。评标委员会认定亿云(福建)公司通过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福建省财政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鉴于该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仅推荐1家中标候选人,无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因此该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福建江夏学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建议被投诉人福建江夏学院在今后的采购活动中,注意以下几点: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确保中标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
- 在评审过程中,充分考虑并核实供应商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其真实有效。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相数的要求,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以确保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福建江夏学院加强规范化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2年第32号)
一、项目编号:[3500]FJTH[GK]2021116-2
二、项目名称:福建江夏学院配电房补偿柜电容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国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国瑞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东升街道则徐大道368弄389号仓山工业小区25号1#楼-6
被投诉人1: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招标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营迹路69号(原营迹路南侧)恒力创富中心8层17、18、19、21、22、23、24、25、26、27、28、29、30、31、32商务办公
被投诉人2:福建江夏学院
地址:福建省闽侯县大学城溪源宫路2号
相关供应商:亿云(福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云(福建)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镇壶江路2号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2号研发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国瑞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江夏学院委托被投诉人1天海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江夏学院配电房补偿柜电容改造项目(项目编号:[3500]FJTH[GK]2021116-2,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条款★1.3.1要求,该条款为废标条款,该中标结果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天海招标公司接受福建江夏学院的委托,于2022年7月11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2年8月1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2年8月3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亿云(福建)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本机关认为,现行的《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GB/T15576—2020)未规定“单相、三相结合补偿”的术语及定义,福建国瑞公司主张招标文件条款★1.3.1中的“单相、三相结合补偿”又名混合补偿,但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且本机关未收到相关协助调查单位的回函,同时根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在配合答复投诉事项时一致作出的“结合补偿是指既有单相补偿方式、又有三相补偿方式的结合体。而单相、三相混合补偿与单相、三相结合补偿不是同一概念,单相、三相混合补偿是指本身电容装置既可以进行单相补偿,又同时可以进行三相补偿的另外一种不同的补偿方式”意见与采购人福建江夏学院在回函中作出的“招标文件‘★1.3.1’技术参数中要求的‘单相、三相结合补偿’的具体内容是指独立的单相补偿、三相补偿的补偿方式为分相补偿”解释说明,本机关无法采纳“单相、三相结合补偿”又名混合补偿的主张。但中标供应商亿云(福建)公司根据所投产品提供了补偿相数为单相补偿的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C22107331161)和补偿相数为三相补偿的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C22107331160),却仅提供了对应的补偿相数为三相补偿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未同时提供对应的补偿相数为单相补偿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不符合招标文件条款★1.3.1的实质性要求,属于投标无效的情形。评标委员会认定亿云(福建)公司通过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仅推荐1家中标候选人,无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福建江夏学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福建省财政厅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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