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投诉处理案例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防城港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广西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2025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投诉人投诉中标人(广西天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成交金额不合理,低于竞标服务要求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成本价,并存在恶意低价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QZZC2022-G3-00003-CGZX
-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2025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 处理日期:2022年11月2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西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马正开路72号国贸中心广场二期写字楼二7层707办公室
- 被投诉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金花茶大道500号
- 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 相关供应商:——
- 地址:——
- 当事人:——
- 地址:——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中标人(广西天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交金额〔贰佰捌拾万零玖佰壹拾贰元玖角柒分(¥2800912.97)〕不合理,明显低于满足竞标服务各项要求及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成本价,并存在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投诉请求
取消广西天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人资格。
审查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为公正处理本案,本机关致函相关部门并聘请专家协助调查,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经审查查明:
- 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等法律法规。
-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并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时,应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认定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报价存在不合理情形。本机关认为中标人(广西天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明显低于满足竞标服务各项要求及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成本价,并存在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理结果
- 处理结果:
- 投诉人广西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2025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QZZC2022-G3-00003-CGZX)的投诉不成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 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2025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QZZC2022-G3-00003-CGZX)原中标结果。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问题:
- 在招标阶段,明确制定合理的采购要求和成本预算,避免出现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中标情况。
- 强化招标文件的评审程序,确保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合理审查,特别是对明显低于其他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的情况,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 加强市场监管,对涉嫌恶意低价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合规性,减少投诉案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的采购制度和市场秩序。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2025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QZZC2022-G3-00003-CGZX
二、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2025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马正开路72号国贸中心广场二期写字楼二7层707办公室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金花茶大道500号;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中标人(广西天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交金额〔贰佰捌拾万零玖佰壹拾贰元玖角柒分(¥2800912.97)〕不合理,其明显低于满足竞标服务各项要求及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成本价,并存在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二)投诉请求
取消广西天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人资格。
二、审查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为公正处理本案,本机关致函相关部门并聘请专家协助调查,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经审查查明:
(一)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等法律法规。
(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判断供应商报价合理性及作出无效投标处理决定的权利由评标委员会行使。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认定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报价存在不合理情形。本机关认为中标人(广西天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明显低于满足竞标服务各项要求及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成本价,存在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2、处理结果:(一)投诉人广西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2025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QZZC2022-G3-00003-CGZX)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2025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QZZC2022-G3-00003-CGZX)原中标结果。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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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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