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哈尔滨投诉处理案例:东北农业大学后勤整改项目造价审计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2月23日,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奥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东北农业大学2023年后勤整改项目造价审计项目(1、2包)的投诉事宜。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30001〕GFCG〔CS〕20220065
- 项目名称:东北农业大学后勤整改项目造价审计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2月2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奥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13号
- 被投诉人:宜国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399号汇智广场中楼401
基本情况
投诉人奥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东北农业大学2023年后勤整改项目造价审计项目(1、2包)的投诉事宜进行了投诉。投诉人认为,在磋商小组的评审结果中,以其公司响应文件与另一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部分内容一致为由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评审结果是不合理的,并因此提出了投诉。
经调查核实,本机关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经查证,投诉人奥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中的"实施步骤"内容是参照百度文库中《河南平原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管理流程》编制的,与其他供应商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实施策略"内容存在多处不同,因此不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磋商小组不应以此为依据取消投诉人的响应资格。根据调查结果,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鉴于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机关认定成交结果无效,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成立。
- 因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
-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的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竞争性磋商评审时,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避免主观判断造成的误差。
- 对于各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进行仔细比对和核实,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各家供应商的具体情况,避免过度依赖文件内容,以免产生误判。
- 对于投诉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作出准确的处理决定。
- 在处理投诉后,如有成交结果无效的情况,应及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以上建议可供参考,以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案件中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并提升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效率。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东北农业大学2023年后勤整改项目造价审计项目(1、2包)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黑财采投处〔2023〕26号
投诉人:奥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13号
被投诉人:宜国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399号汇智广场中楼401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东北农业大学2023年后勤整改项目造价审计项目(1、2包)(项目编号:〔230001〕GFCG〔CS〕20220065)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我方认为,本项目磋商小组以我公司响应文件部分内容与另一家供应商响应文件一致为由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评审结果不合理,故对此进行投诉。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投诉人(奥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实施步骤”内容是参照百度文库中《河南平原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管理流程》编制的,且与其他供应商(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实施策略”内容存在序号等多处不同,不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磋商小组不应以此为依据取消投诉人的响应资格。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因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的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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