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黑龙江哈尔滨投诉处理案例:哈尔滨体育学院发球机设备采购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2月11日,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黑龙江中密普泰教育装备有限公司,地址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189号。被投诉人为哈尔滨体育学院,地址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号。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哈尔滨体育学院发球机设备采购需求(项目编号:DZJJ22112811231220)。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ZJJ22112811231220
- 项目名称:哈尔滨体育学院发球机设备采购
- 处理日期:2023年2月1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黑龙江中密普泰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189号
- 被投诉人:哈尔滨体育学院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号
- 采购人:哈尔滨体育学院
- 代理机构:无
-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中密普泰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投诉人黑龙江中密普泰教育装备有限公司对哈尔滨体育学院发球机设备采购需求进行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认定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参数不满足要求且未成交,但没有事实依据支持。
- 采购人未按期答复投诉人的质疑函,尽管已确认收到。
经调查核实,以下是针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
- 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品牌为“斯波阿斯”,型号为“SS-V6638”。经查证,投诉人未能提供能够证明该产品满足项目技术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投诉人未能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哈尔滨体育学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二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
- 投诉事项二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驳回投诉。
- 投诉事项二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决定书送达后,如不服本决定,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了规避类似投诉案件,哈尔滨体育学院应注意以下建议:
- 在采购过程中,确保充分核实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参数和承诺,避免出现与要求不符的情况。
- 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回复投诉人的质疑函,避免违反相关规定,确保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以上建议可帮助哈尔滨体育学院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效率。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哈尔滨体育学院发球机设备采购需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黑财采投处〔2023〕21号
投诉人:黑龙江中密普泰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189号
被投诉人:哈尔滨体育学院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哈尔滨体育学院发球机设备采购需求(项目编号:DZJJ22112811231220)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认定我方参数不满足且没有成交,没有事实依据。
我方参与本项目报价并承诺满足全部参数。
(二)采购人未按期答复。我方于2022年12月8日寄出质疑函,采购人于2022年12月11日签收,且我方于2022年12月14日与采购人经电话确认已收到,但至今我方仍未收到答
复文件。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投诉人在本项目响应的产品品牌为“斯波阿斯”,型号为“SS-V6638”,哈尔滨体育学院提交的《关于哈尔滨体育学院发球机设备采购需求投诉事项书面说明》以及录制的斯波阿斯官网及京东商城该产品详情介绍页面视频,证明“斯波阿斯SS-V6638”不满足本项目部分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未按期提供“斯波阿斯SS-V6638”能够满足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哈尔滨体育学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二)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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