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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晋中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2日 12:48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5月31日,由晋中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河北岩尊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晋中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1407992023ACS00011
  • 项目名称:晋中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5月3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河北岩尊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国防东路东城国际2号楼3单元904室
  • 被投诉人:晋中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思凤街东段
  • 被投诉人:山西晟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财富中心5层5015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晋中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1. 本项目不适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
  2. 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认证证书、企业荣誉等材料不合理。
  3. 本项目不履行告知评标结果的义务。
  4. 磋商文件规定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合理。
  5. 磋商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6. 技术参数并未一一赋予分值,未将所有应考核指标设为评审因素。

处理依据

根据投诉处理机构的判断,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晋中市财政局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

  • 处理时间:2023年5月31日
  • 处理人:晋中市财政局
  •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晋中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及相关采购机构应注重以下方面,以避免类似投诉的发生:

  1. 在采购过程中,明确采购方式的选择,确保符合相应法规和规定。
  2. 制定磋商文件时,合理要求提供的认证证书、企业荣誉等材料,确保与项目特点相匹配。
  3. 履行告知评标结果的义务,及时向投标人公示评标结果,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
  4. 在磋商文件中,明确质疑的处理原则,确保公平、公正的处理方式。
  5. 评审因素应细化、量化,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6. 技术参数应准确明确,并将所有应考核指标设为评审因素之一。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公正性和科学性,帮助被投诉人规避类似投诉案件,提高采购过程的质量与效率。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晋中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晋中财购诉决[2023]2号

一、项目编号

1407992023ACS00011

二、项目名称

晋中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岩尊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国防东路东城国际2号楼3单元904室

被投诉人:晋中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思凤街东段

被投诉人:山西晟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财富中心5层5015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晋中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本项目不适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投诉事项2: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认证证书、企业荣誉等材料不合理。投诉事项3:本项目不履行告知评标结果的义务。投诉事项4:磋商文件规定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合理。投诉事项5:磋商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投诉事项6:技术参数并未一一赋予分值,未将所有应考核指标设为评审因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晋中市财政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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