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环卫设施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2月2日,由番禺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广州卫分龙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针对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环卫设施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SJRB-ZHB2202008-002
- 项目名称: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环卫设施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州卫分龙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三村华陀路72号2052
- 被投诉人1: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采购人)
- 地址: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82号
- 被投诉人2: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主楼18层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环卫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JRB-ZHB2202008-002)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番禺区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不具备普遍适用性,采用非主流或落后的技术参数要求。
-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涉嫌指向特定技术的产品。
- 招标文件未设置正负偏离。
- 用户需求书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行为属于变相增加供应商投标成本,并涉嫌为潜在中标人提供限制其他投标人得分的便利条件。
- 商务部分评分表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技术评估表中多个评审条款未实行细化量化,造成评审委员会的主观裁量权过大,涉嫌为潜在中标人提供限制其他投标人得分的便利条件。
番禺区财政局于2021年10月22日受理该投诉,并已经审查终结。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审查,投诉事项1、2、4、5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3、6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到采购结果,决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番禺区财政局作出以下处理结果:
- 驳回投诉事项1、2、4、5。
- 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处理投诉事项3、6。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相关采购机构应注意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编写招标文件时,确保技术要求具备普遍适用性,避免采用非主流或落后的技术参数要求。
- 避免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涉嫌指向特定技术的产品,保证公平竞争环境。
- 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正负偏离,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避免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等行为增加投标成本,以及限制其他投标人得分的便利条件。
- 商务部分评分表应制定合理的条件,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技术评估表中的评审条款应进行细化量化,减少评审委员会的主观裁量权,确保公正评审。
以上建议可作为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相关采购机构在类似项目中的参考,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注: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投诉方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日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番财采投【2021】91号)
一、项目编号:SJRB-ZHB2202008-002
二、项目名称: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环卫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卫分龙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三村华陀路72号2052
被投诉人1: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82号
被投诉人2: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主楼18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环卫设施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JRB-ZHB2202008-002)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不具备普遍适用性,采用非主流或落后的技术参数要求。2、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涉嫌指向特定技术的产品。3、招标文件未设置正负偏离。4、用户需求书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行为属于变相增加供应商投标成本,并涉嫌为潜在中标人提供限制其他投标人得分的便利条件。5、商务部分评分表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6、技术评估表中多个评审条款未实行细化量化,造成评审委员会的主观裁量权过大,涉嫌为潜在中标人提供限制其他投标人得分的便利条件。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3、6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到采购结果,决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电话:020-846367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