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超高清数字鼻窦镜系统采购项目第五次招标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6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甘肃睿仁泓泰科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超高清数字鼻窦镜系统采购项目第五次招标。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SEY-ZL003
- 项目名称: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超高清数字鼻窦镜系统采购项目第五次招标
- 处理日期:2022年2月2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甘肃睿仁泓泰科贸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6号(陇星大厦A座708室)
- 被投诉人:甘肃融合数安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406号仁恒晶城C栋902室
- 中标供应商:兰州德立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康乐路27号2号楼5层508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超高清数字鼻窦镜系统采购项目第五次招标的中标结果提出投诉,主要投诉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 投诉事项1-2、4-6: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超高清鼻内窥镜手术系统”第★3.1.1条、第★3.1.2条、第3.1.9条、第3.1.10条、第3.1.14条技术参数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
- 投诉事项3: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超高清鼻内窥镜手术系统”第★3.1.4条技术参数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
经专家论证,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然而,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无法证明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要求。因此,投诉人关于中标产品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理由成立,影响了该项目的中标结果。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核实认定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决定,该项目的中标结果被认定为无效,采购人被责令重新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几点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进行投标,确保所提供的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 提供真实、准确的应标材料,避免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
- 对投诉事项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调查,确保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虚假应标的行为。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被投诉人可以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维护采购项目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超高清数字鼻窦镜系统采购项目第五次招标)甘财采处(2022)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超高清数字鼻窦镜系统采购项目第五次招标”(项目编号:GSEY-ZL003)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超高清数字鼻窦镜系统采购项目第五次招标
项目编号:GSEY-ZL003项目预算:140万元
投诉人:甘肃睿仁泓泰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6号(陇星大厦A座708室)
被投诉人:甘肃融合数安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406号仁恒晶城C栋902室
中标供应商:兰州德立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康乐路27号2号楼5层508
我机关依法对2022年1月6日收到的甘肃睿仁泓泰科贸有限公司对“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超高清数字鼻窦镜系统采购项目第五次招标”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2、4-6: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超高清鼻内窥镜手术系统”第★3.1.1条、第★3.1.2条、第3.1.9条、第3.1.10条、第3.1.14条技术参数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
2022年2月9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无法证明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超高清鼻内窥镜手术系统”第★3.1.1条、第★3.1.2条、第3.1.9条、第3.1.10条、第3.1.14条技术参数的要求。但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超高清鼻内窥镜手术系统”第★3.1.1条、第★3.1.2条、第3.1.9条、第3.1.10条、第3.1.14条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理由成立,扣除相应分数后,影响该项目的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3: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超高清鼻内窥镜手术系统”第★3.1.4条技术参数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
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证明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超高清鼻内窥镜手术系统”第★3.1.4条技术参数的要求。且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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