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甘肃省妇女儿童医疗综合体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2月22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绍兴舒义纺织品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甘肃省妇女儿童医疗综合体项目布草制作及安装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1zfcg03599
- 项目名称: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甘肃省妇女儿童医疗综合体项目布草制作及安装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2月2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绍兴舒义纺织品有限公司
- 地址:绍兴柯桥北六区1幢2楼
- 被投诉人1: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 被投诉人2: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北街143号
- 中标供应商:甘肃金江工贸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583号
基本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甘肃省财政厅对绍兴舒义纺织品有限公司对“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甘肃省妇女儿童医疗综合体项目布草制作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2021zfcg03599)的投诉进行了受理。
投诉事项1:评分不客观
投诉人指称在评标过程中,对投诉人的“评标办法”中的商务部分第2项、第3项和技术部分第1项进行了不客观的评分。
经过核查,甘肃省财政厅结合该项目的评标报告、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并在2022年1月26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情况进行核对,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商务部分第2项、第3项和技术部分第1项的评分进行不公正评审的行为。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结果不公正
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本次采购内容,招标文件的检测要求具有针对性,中标供应商的报价远高于实际成本,导致中标结果不公正。
经核查,投诉人在投诉前并未依法对投诉事项2的内容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此予以驳回。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甘肃省财政厅决定驳回投诉人绍兴舒义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投诉。
处理结果
甘肃省财政厅决定驳回投诉人绍兴舒义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项目评标过程中,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遵循评标办法的规定,减少评审过程中的主观判断。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检测要求,确保要求具有针对性,并在评标环节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合理核查,以保证中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以上建议可供参考,被投诉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落实。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甘肃省妇女儿童医疗综合体项目布草制作及安装项目)甘财采处(2022)10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甘肃省妇女儿童医疗综合体项目布草制作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2021zfcg03599)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甘肃省妇女儿童医疗综合体项目布草制作及安装项目
项目编号:2021zfcg03599项目预算:295.79万元
投诉人:绍兴舒义纺织品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柯桥北六区1幢2楼
被投诉人1: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被投诉人2: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北街143号
中标供应商:甘肃金江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583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2年1月20日收到的绍兴舒义纺织品有限公司对“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甘肃省妇女儿童医疗综合体项目布草制作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2021zfcg03599〕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对投诉人“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第2项、第3项、“技术部分”第1项的评分不客观。
根据该项目评标报告、投诉人投标文件及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我机关于2022年1月26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情况的核对,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对投诉人“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第2项、第3项、“技术部分”第1项的评分项进行不公正评审的行为。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经营范围不包括本次采购内容,招标文件的检测要求具有针对性,中标供应商的报价远高于实际成本,故中标结果不公正。
经核查,投诉人就投诉事项2的内容在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绍兴舒义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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