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国家“云上妇幼”远程医疗平台(甘肃省)建设项目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12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云上甘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国家“云上妇幼”远程医疗平台(甘肃省)建设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1zfcg03564
- 项目名称: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国家“云上妇幼”远程医疗平台(甘肃省)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1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云上甘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72号
- 被投诉人: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 被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北街143号
- 中标供应商: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 中标供应商地址:河北省石家庄青园街220号
基本情况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
- 投诉人声称《质疑回复函》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而是以扫描件形式送达至投诉人授权代表的电子邮箱。
- 经核查,投诉人收到了作为电子邮件附件的质疑答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质疑答复应视为书面答复。因此,投诉人的该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
- 投诉人指责采购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澄清或修改,并如期进行了开标活动。
- 经核查,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中称招标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未提及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情况。因此,采购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澄清或修改、如期进行开标活动的行为并无不当,投诉人的该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3:
- 投诉人提到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交付时间要求的不合理性,认为预留时间过短。
- 经专家论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采购的软件应为成熟成品软件,本地化定制部分极少,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完成系统实施上线与培训交付。因此,投诉人的该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4:
- 投诉人称只有一家供应商满足所有应用服务器技术参数的要求,并认为设定的控标参数不合理。
- 经专家论证,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只有一家供应商满足所有应用服务器技术参数的要求,并且这些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因此,投诉人的该投诉理由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影响了该项目的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5:
- 投诉人指出评标办法中关于系统演示的分值没有量化。
- 经核查,系统演示共有16项内容,评标办法规定满分为21分,一项不满足扣3分,扣完为止。在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因此,投诉人的该投诉理由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影响了该项目的中标结果。
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经综合考虑,认定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无效,并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上所述。
处理结果
该项目的中标结果被认定为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的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采购活动时,注意以下几点以规避类似的投诉:
- 确保与投标人的沟通和回复以书面形式进行,避免以扫描件或其他形式送达。
- 对于招标文件中的不清晰或有争议的内容,及时进行澄清或修改,并向所有投标人发出通知。
- 在设定项目交付时间时,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供应商的能力,确保时间合理且具备可实施性。
- 在评标办法中,应明确各项评审内容的分值设定,并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和透明。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的投诉案件中避免问题的发生,提高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国家“云上妇幼”远程医疗平台(甘肃省)建设项目)甘财采处(2022)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国家‘云上妇幼’远程医疗平台(甘肃省)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1zfcg03564)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国家“云上妇幼”远程医疗平台(甘肃省)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2021zfcg03564项目预算:500万元
投诉人:云上甘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72号
被投诉人: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北街143号
中标供应商: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青园街220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1年12月16日收到的云上甘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国家‘云上妇幼’远程医疗平台(甘肃省)建设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
①《质疑回复函》以扫描件的形式送达至投诉人授权代表的电子邮箱,未以书面形式通知。
经核查,投诉人于2021年12月13日下午12:16收到了作为电子邮件附件的质疑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的规定,该质疑答复应视为书面答复。故投诉人的该投诉理由不成立。
②采购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澄清或修改,开标活动如期举行。
经核查,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中称,招标文件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未提及会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因此采购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澄清或修改、开标活动如期举行的行为并无不当。故投诉人的该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质疑回复函》未明确指出所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未正面回复。
经核查,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
①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中“业务要求”第10条对项目交付的时间要求不合理,预留时间过短,具有倾向性。
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采购的软件应为成熟成品软件,本地化定制部分极少,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完成系统实施上线与培训交付。故投诉人的该投诉理由不成立。
②《质疑回复函》未正面回复投诉事项3中①所涉问题。
经核查,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人的该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4:
①同时满足“应用服务器”全部技术参数的供应商仅有一家,该产品并非核心产品,设定诸多控标参数不合理。
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仅有一家供应商满足“应用服务器”第11条、第12条、第14条技术参数的要求,“应用服务器”的技术参数整体具有指向性。故投诉人的该投诉理由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影响该项目的中标结果。
②《质疑回复函》未正面回复投诉事项4中①所涉问题。
经核查,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人的该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5:
①“评标办法”中“系统演示”的分值没有量化。
经核查,演示内容共有16项,“评标办法”中“系统演示”规定,满分21分,一项不满足扣3分,扣完为止。前述内容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故投诉人的该投诉理由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影响该项目的中标结果。
②《质疑回复函》未正面回复投诉事项5中①所涉问题。
经核查,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人的该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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