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7月8日,由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包括河南省中北建设有限公司和云南久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2021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建设项目。被投诉人为云南莱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的答复表示不满,并向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提起投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YNLY-2022-06-013
- 项目名称: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2021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8月1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1:河南省中北建设有限公司
-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龙山东路34号龙街道办事处东楼201室
- 投诉人2:云南久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国福现代城荷花苑1栋
- 被投诉人:云南莱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香巴拉小镇3组团304栋2单元402
- 当事人: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
-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长征大道21号
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河南省中北建设有限公司和云南久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2021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建设项目保护管理设施设备维护(项目编号:YNLY-2022-06-013)”的投诉。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在该项目中的答复表示不满,并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包括:
- 招标文件中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4)要求供应商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认为此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 招标文件中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和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特定资格要求3.2项目负责人的要求,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 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第2.2.3(3)款业绩部分评审要求,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本机关受理了投诉并进行了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确认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的规定,决定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无效,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依据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决定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无效,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决定书发出日期:2022年8月18日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招标文件要合理设置条件,确保公平竞争和潜在供应商的参与权益。
- 在特定资格要求中,明确指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相关证明的要求,并确保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 在评审办法中,评分办法应合理,并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参考,以提高项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引发投诉。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NLY-2022-06-013
二、项目名称: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2021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建设项目
采购日期:2022-07-08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1:河南省中北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龙山东路34号龙街道办事处东楼201室
投诉人2:云南久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国福现代城荷花苑1栋
被投诉人:云南莱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香巴拉小镇3组团304栋2单元402
当事人: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长征大道21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云南久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北建设有限公司对“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2021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建设项目保护管理设施设备维护(项目编号:YNLY-2022-06-013)”投诉。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中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2021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期前(税款所属时期)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2021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期前(税款所属时期)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认为招标文件纳税要求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招标文件中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3.2.项目负责人: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在申请人单位注册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自行提供相关承诺书);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3.“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第2.2.3(3)款业绩部分评审(满分10分)要求为:2019年至今每提供1个类似业绩得2分,加满为止,不提供不得分;认为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受理了投诉,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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