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案例:202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走航车)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04月15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浙江中环瑞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走航车)的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被无理作无效投标处理,要求重新进行项目招投标。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7938
- 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走航车) - 处理日期:2022年04月1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浙江中环瑞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江南路1958号综合楼五楼
- 被投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6楼
- 相关供应商:
- 地址:
- 当事人:
- 地址:
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中环瑞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走航车)的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被无理作无效投标处理,并要求重新进行项目招投标。
处理依据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评审委员会将投诉人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了本次中标结果。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
- 本次中标结果无效
-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对招标文件中存在歧义内容进行整改
处理结果
处理时间:2022年04月15日
处理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处理依据的决定,本次中标结果被认定为无效。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重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并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歧义内容进行整改。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该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
- 审查投标文件时,应遵循明确的评标标准和程序,避免对投标人的文件进行无理作无效处理。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表述相关要求,避免存在歧义内容,以减少投诉的可能性。
- 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培训和监督,确保评审过程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升招投标管理水平,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从而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15号)
一、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7938
二、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走航车)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中环瑞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江南路1958号综合楼五楼
被投诉人2: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6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称,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人投标文件被无理作无效投标处理,请求重新进行项目招投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评审委员会将投诉人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了本次中标结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
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并对招标文件中存在歧义内容进行整改。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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