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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6日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北校区西大门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7日 08:45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26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天水鹏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北校区西大门建设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1zfcg03972
  • 项目名称: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北校区西大门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2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天水鹏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羲皇大道中路供销电商大厦1-1202室
  • 被投诉人:甘肃河山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27号人民饭店811、812房间
  • 成交供应商:甘肃飞联建设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团庄路22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水鹏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针对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北校区西大门建设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投诉,并于2021年12月30日提交给甘肃省财政厅。

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人称采购代理机构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导致成交供应商以低价中标,要求作废成交结果。

经核查发现,投诉人在投诉前并未依法对投诉事项1的内容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此驳回了该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2:报价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投诉人称成交供应商就最终报价提供的工程造价清单与计价表不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报价低于成本价,影响成交结果。

经核查发现,在磋商过程中,要求成交供应商对最终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并且成交供应商已向磋商小组提交了相关说明。磋商小组对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了评审。根据磋商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中“一、磋商报价说明”的规定,未填写的项目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项目中,成交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已包括采购需求的全部内容。因此,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成交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低于成本价。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核查情况,决定驳回投诉人天水鹏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 驳回投诉人天水鹏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甘肃河山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考虑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问题:

  1. 在采购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确保采购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 在评审过程中,充分考虑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的合理性,避免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以确保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3. 在磋商过程中,要求供应商对报价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确保其报价的合理性和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4. 在处理投诉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决策,确保公正处理每一起投诉案件。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甘肃河山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升采购管理水平,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北校区西大门建设项目)甘财采处(2022)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北校区西大门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1zfcg03972)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北校区西大门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2021zfcg03972项目预算:145.47万元

投诉人:天水鹏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羲皇大道中路供销电商大厦1-1202室

被投诉人:甘肃河山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27号人民饭店811、812房间

成交供应商:甘肃飞联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团庄路22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1年12月30日收到的天水鹏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北校区西大门建设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使成交供应商低价成交,请求将成交结果予以作废。

经核查,投诉人就投诉事项1的内容在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2:成交供应商就最终报价提供的工程造价清单与计价表不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报价低于成本价,影响成交结果。

经核查,磋商小组评审时,要求成交供应商对其最终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说明,成交供应商向磋商小组提交了相关说明,磋商小组对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了评审。另根据磋商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中“一、磋商报价说明”的规定,报价中未填写的项目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项目之中,成交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已包括采购需求的全部内容。故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成交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低于成本价。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天水鹏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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