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低速冷冻离心机等医疗设备购置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1月,由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陕西迪睿顺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主要内容为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低速冷冻离心机等医疗设备购置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ZT2022-SN-SC-ZC-HW-0795
- 项目名称: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低速冷冻离心机等医疗设备购置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03月0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陕西迪睿顺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亮丽商务综合楼1号
- 被投诉人: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10楼1001室
- 相关供应商:
- 湖南桔志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海凭园生产厂房六913号
- 陕西鸿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海璟国际第1幢1单元23层12304号房
基本情况
2023年1月28日,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低速冷冻离心机等医疗设备购置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陕西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鸿锦医疗公司所投产品型号JZK-8低速离心机,并非招标文件要求的低速冷冻离心机。
- 鸿锦医疗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有"CGF"相关操作模块。
- 鸿锦医疗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温度控制范围"项参数要求,设备无内置温度控制装置,不具备温度控制功能。
陕西省财政厅受理后进行书面审查,并向被投诉人、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陕西省财政厅于2月24日向原评标委员会调查取证,并根据相关依据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根据再次核查招标文件、评审报告、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原评标委员会得出以下结论:
- 投诉事项1:鸿锦医疗公司所投离心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冷冻离心机。该投诉成立。
- 投诉事项2:鸿锦医疗公司所投离心机不具备CGF模块。该投诉成立。
- 投诉事项3:鸿锦医疗公司投标文件在"温度控制范围"项应答中偏离要求,且佐证材料不充分。该投诉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陕西省财政厅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和相关调查结论,陕西省财政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关于投诉事项1:鸿锦医疗公司所投离心机非招标文件要求的冷冻离心机。该投诉成立。
- 关于投诉事项2:鸿锦医疗公司所投离心机不具备CGF模块。该投诉成立。
- 关于投诉事项3:鸿锦医疗公司投标文件仅在规格技术参数偏离表"温度控制范围"项应答为响应,但佐证材料不充分。该投诉成立。
鉴于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陕西省财政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在后续工作中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要求:在招标过程中,确保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避免投标内容与要求不一致。
- 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以支持所提供的技术参数和规格,确保材料的充实性和准确性。
- 审查评审报告:在评审过程中,审查评审报告,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和准确性,避免出现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在类似项目中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高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合规性。
补充事项:无。
执法机关名称:陕西省财政厅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低速冷冻离心机等医疗设备购置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T2022-SN-SC-ZC-HW-0795
二、项目名称: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低速冷冻离心机等医疗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迪睿顺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亮丽商务综合楼1号
被投诉人: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10楼1001室
相关供应商:湖南桔志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海凭园生产厂房六913号
相关供应商:陕西鸿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海璟国际第1幢1单元23层12304号房
四、基本情况
2023年1月28日,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低速冷冻离心机等医疗设备购置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鸿锦医疗公司所投产品型号JZK-8低速离心机,并非招标文件要求的低速冷冻离心机;2.鸿锦医疗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有“CGF”相关操作模块;3.鸿锦医疗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温度控制范围”项参数要求,设备无内置温度控制装置,不具备温度控制功能。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并于2月24日向原评标委员会调查取证,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再次核查招标文件、评审报告、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原评标委员会认为,鸿锦医疗公司所投离心机非招标文件要求的冷冻离心机。该项投诉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经再次核查招标文件、评审报告、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原评标委员会认为,鸿锦医疗公司所投离心机不具备CGF模块。该项投诉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经再次核查招标文件、评审报告、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原评标委员会认为,鸿锦医疗公司投标文件仅在规格技术参数偏离表“温度控制范围”项应答为响应,但佐证材料不充分。该项投诉成立。鉴于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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