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南充市仪陇县人民医院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投诉处理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南充市仪陇县人民医院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成都松艾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8号,邮编610000,法定代表人为汤中慧,联系电话为13548173311。被投诉人为仪陇县人民医院,地址为仪陇县新政镇新南路二段2号。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公告中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的质疑,要求重新组织招标。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13242021000276
- 项目名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民医院2021年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9月2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成都松艾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8号
- 邮编:610000
- 法定代表人:汤中慧
- 联系电话:13548173311
- 被投诉人:仪陇县人民医院
-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新南路二段2号
基本情况
成都松艾科技有限公司对四川晟兴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针对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民医院2021年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3242021000276)作出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服,并于2021年8月20日向我局提起投诉。2021年9月3日收到了《投诉书补充资料》,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案已经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为更正公告对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和歧视待遇,要求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处理依据
根据采购人招标文件的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五、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的规定,投标人应负责本采购项目与甲方现有的50余套信息化软件的对接改造工作,保证无缝衔接、保证历史数据的完整性和可延续性,并负责医院现有各业务系统与信息平台对接改造的所有费用,医院不另行支付费用。该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充市财政局或者仪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本案投诉处理结果如下:
- 处理时间:2021年9月28日
- 处理人:仪陇县财政局
-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建议被投诉人和同行机构在进行招标过程中应注重以下几点:
- 公开、透明的招标程序,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并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 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要及时回应,合理解释相关规定。
- 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和条款应明确、清晰,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
- 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解决问题和纠纷。
- 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和同行机构参考,以提升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仪陇县财政局关于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民医院2021年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5113242021000276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民医院2021年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松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8号
邮编:610000
法定代表人:汤中慧联系电话:13548173311
被投诉人:仪陇县人民医院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新南路二段2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松艾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晟兴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就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民医院2021年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324202100027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8月20日向我局提起投诉,2021年9月3日收到《投诉书补充资料》,我局依法予以予以受理。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更正公告对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及歧视待遇。请求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采购人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五、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内增加:7.其他要求:投标人应负责本采购项目与甲方现有的50余套信息化软件(包括不限于HIS、电子处方、电子病历、临床路径、LIS、PACS、合理用药、院感、排队叫号、HRP系统等)的对接改造工作,保证无缝衔接、保证历史数据的完整性和可延续性,并负责医院现有各业务系统与信息平台对接改造的所有费用,医院不另行支付费用(单独提供承诺函)”。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充市财政局或者仪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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