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生态环境监测站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12日,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深圳市福罗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生态环境监测站采购环境污染防治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存在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AMZC-G-H-210016
-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生态环境监测站采购环境污染防治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01月1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深圳市福罗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头街道南光路91号华侨新村22栋B
- 被投诉人: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科
- 地址:阿拉善盟巴彦浩特镇西花园路北路政务服务大厅706室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阿拉善分站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巴彦浩特镇东城区安德北街东侧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 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表三详细评审表--环境监测1--评审标准--商务部分要求(P43)中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评审标准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的情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原则。
- 合同包1(一)便携式傅立叶红外分析仪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中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的情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文件中的参数要求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指定性。
- 投诉人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便携式傅立叶红外分析仪的生产厂家进行了产品信息收集和比较,发现只有英国PROTEA
AtmosFIR型便携式傅立叶红外分析仪能够完全满足招标参数要求。其他厂家的型号均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参数要求。投诉人认为合同包1中便携式傅立叶红外分析仪的厂家或核心产品品牌不足三家,应予以废标。
处理依据
根据投诉处理期限规定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于2021年11月16日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财政厅调取了招标文件并召开了质证会和专家论证会,于2022年01月12日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经核实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第1、2、3项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的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被驳回。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注重以下方面,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编写招标文件时,确保评审标准和技术参数要求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在确定技术参数要求时,避免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应尽量保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 在招标文件中,对于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技术参数要求,应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品牌型号能够满足要求,避免设置过于独占或唯一指定的要求,充分保证竞争的公平性。
- 在招标过程中,及时回应投标人的质疑并提供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确保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应对措施一致,减少投诉的可能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善招标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75号)
一、项目编号:AMZC-G-H-210016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生态环境监测站采购环境污染防治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福罗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头街道南光路91号华侨新村22栋B
被投诉人: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科
地址:阿拉善盟巴彦浩特镇西花园路北路政务服务大厅706室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阿拉善分站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巴彦浩特镇东城区安德北街东侧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表三详细评审表--环境监测1--评审标准--商务部分要求(P43):“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分:1、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2、具有有效期内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以上评审标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招标文件上述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2.合同包1(一)便携式傅立叶红外分析仪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中:第7条(P16页)“★4.光谱扫描范围至少包含600-4500cm-1;光谱重复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厅于2021年11月16日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被投诉人采购人送达投诉书副本,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并依法调取了招标文件,于12月6日召开质证会核查投诉事项,于12月23日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投诉事项,现已审查终结。本项目共发布了三次招标公告,三次招标情况分别为:1.2021年9月29日,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发布第一次招标公告,10月20日,因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本项目废标;2.2021年10月29日,采购代理机构部就本项目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11月3日,因技术参数发生变化,采购人终止采购行为,待修改相关技术参数后重新招标;3.2021年11月10日,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发布第三次招标公告,11月25日,因被投诉,本项目暂停。三次招标文件对于投诉人投诉的“★4”、“★9”两项技术参数修改情况:第一、二次的招标文件一致,未作修改;第三次招标文件对于“★9”增加了“4cm-1”,修改为“分辨率:根据不同工况灵活选取,需包含1cm-1、4cm-1、8cm-1,扫描速度根据分辨率可调”。投诉人是针对第一次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投诉,事实上本项目第一次招标已废标。鉴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现已修改,财政厅经核对三次招标文件发现:第三次招标文件相较于第一、二次招标文件,对打“★”号实质性条款的数量做了修改,由之前的五项变更为四项。该投诉于2021年11月16日登记受理,在投诉处理期间因涉及专业问题请专家进行评审,从2021年12月16日发出通知,12月23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形成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财政厅于2021年1月6日前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符合投诉处理期限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第1、2、3项投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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