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医养健康专业群建设项目(1)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和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作为被投诉人,天津市夏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投诉人,涉及菏泽市大学路1950号和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主楼11层两个地点。投诉内容主要涉及被投诉人在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医养健康专业群建设项目(1)中的违法要求、限制投标供应商以及虚高预算等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102005473、C包
- 项目名称: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医养健康专业群建设项目(1)
- 处理日期:待填写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天津市夏博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北草坝金坪路10号2号楼
- 被投诉人:
-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 地址:菏泽市大学路1950号
- 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主楼11层
- 相关供应商:无
- 当事人: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 被投诉人1违法要求提供大件样品,限制投标供应商。被投诉人1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模拟人的样品,但被投诉人2称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在投诉人提出质疑后,被投诉人1仍然坚持这种做法,不合法。
- 被投诉人1违法要求提供制造商授权,限制投标供应商。被投诉人1在招标文件中将《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制造商出具的质保函》列入附件,并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提供。被投诉人1称未将授权作为资格要求。投诉人询问投标供应商能否不按照招标文件格式提供投标文件。
- 被投诉人1编制了虚高预算。一个出厂价46.5万的标,预算为105万。
处理依据
根据本机关的认定:
- 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 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待填写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招标文件要求应明确、合理,不应违法限制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样品要求时,应确保要求的客观性和合理性,避免主观判断的要求。
- 在设定资格要求时,应明确规定授权函是否为必要资料,避免对投标供应商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 编制预算时应严格按照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避免虚高预算的情况发生。预算金额应合理、准确,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升项目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减少投诉的可能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医养健康专业群建设项目(1)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102005473、C包
二、项目名称: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医养健康专业群建设项目(1)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天津市夏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北草坝金坪路10号2号楼
2.被投诉人: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菏泽市大学路1950号、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主楼11层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1违法要求提供大件样品,限制投标供应商。被投诉人1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模拟人的样品。模拟人是一种有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的产品,被投诉人2却称因被投诉人1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在投诉人提出质疑后,被投诉人1仍然坚持这种做法,不合法。2.被投诉人1违法要求提供制造商授权,限制投标供应商。被投诉人1在招标文件将《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制造商出具的质保函》列入第七部分附件,而且在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三、技术部分中标明:4、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5、制造商出具的质保函。被投诉人1称未将授权作为资格要求。请问:投标供应商能够不按照招标文件格式提供投标文件吗?3.被投诉人1编制虚高预算。一个出厂价46.5万的标,预算为105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定:一、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