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案件经过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和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东瑞华同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包括临床专家在评审现场存在倾向性言论、评标专家未按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相关供应商的中标产品存在负偏离和项目参数要求涉嫌违法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102001674、2包
- 项目名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处理完毕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东瑞华同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腊山路18-12号1-101,2-101
- 被投诉人:
-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 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青岛市江苏路16号、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3号楼18层
- 相关供应商:
- 上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
- 青岛鑫荷玥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平路1号、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遵化路27号1号楼313室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意,并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临床专家在评审现场存在倾向性言论,误导其他评标专家的评审打分工作,破坏了客观性、独立性的评标原则。
-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详细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对于恶意扰乱投标价格的投标方,评标委员会未将其做为无效投标处理。
-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详细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评分不公正。
- 相关供应商1的中标产品(Carl
Zeiss的OPMI
PENTERO
900)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投诉人认为其存在虚假应标情况。 - 该项目参数要求:"包2手术显微镜的基本要求
3、须与科室现有导航系统连接"涉嫌违法。
处理依据
本机关经过认定和审查,得出以下处理依据和结果:
-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 投诉事项4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 投诉事项5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如下:
-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投诉不成立。
- 投诉事项4:投诉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 投诉事项5: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意以下建议:
- 在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客观性、独立性的评标原则,避免存在倾向性言论,确保评审的公正性。
- 评标专家应按照详细评分标准进行打分,严格审查投标方的价格,并对恶意扰乱投标价格的行为进行无效处理,维护评标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准确、公正地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确保评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 相关供应商应遵守真实、准确的投标要求,确保所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符合实际情况,避免虚假应标情况的发生。
- 项目参数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涉嫌违法的情况出现,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案件中规避问题,提升采购活动的质量和合法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102001674、2包
二、项目名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瑞华同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腊山路18-12号1-101,2-101
2.被投诉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江苏路16号、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3号楼18层
3.相关供应商:上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青岛鑫荷玥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平路1号、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遵化路27号1号楼313室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1.临床专家在评审现场存在倾向性言论,误导其他评标专家的评审打分工作,破坏了客观性、独立性的评标原则。2.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详细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对于恶意扰乱投标价格的投标方,评标委员会未将其做为无效投标处理。3.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详细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评分不公正。4.相关供应商1的中标产品(CarlZeiss的OPMIPENTERO900)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投诉人认为其存在虚假应标情况。5.该项目参数要求:“包2手术显微镜的基本要求3、须与科室现有导航系统连接”涉嫌违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定:一、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4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三、投诉事项5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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