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9日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投诉处理案例:升级仪器设备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19日,由锡林浩特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内蒙古塔拉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锡林浩特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关于升级仪器设备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152502-NMGTQ-GK-20210002
- 项目名称:锡林浩特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关于升级仪器设备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01月1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内蒙古塔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汇商广场B2座17040号
- 被投诉人:内蒙古天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锡林浩特大酒店商务楼319室
- 被投诉人:锡林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
- 地址:锡林浩特市那达慕大街122号
基本情况
一、对质疑事项1,投诉人质疑的是“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加分项”,招标人回复没有明确答复(详见回复函)。根据回复中声明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财务审计报告被认定为资格条款。然而,对该条款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中的加分项没有明确回复,也未对不合理的要求进行变更和修正。要求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加分项,限制了新企业参与投标,存在对新企业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根据法律的查实结果,责令招标人及时修改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在技术参数要求中,大部分产品为进口产品,并且与国内产品混包采购。根据前附表的要求,所有投标企业都不符合中小微企业的要求,也不符合中小微企业生产的要求。招标文件中关于中小微企业政策和技术参数的要求存在严重矛盾和错误。投诉人提出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应合理分包,并明确对国内产品才能享受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比例。然而,招标人并没有修改错误,并以荒唐的理由回复投诉人。对于招标人的错误回复,投诉人提出投诉。
三、对质疑3中的(1)(2)(3)事项,招标人回复是参考参数作为评分项,不作为资格项,几项技术参数要求及佐证要求存在指定性和排他性。对质疑3中的(4)"20.UPS不间断电源,21.电脑(原有仪器使用),22.控温设备(空调)"这3类产品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招标人回复是这些产品属于本项目的配套设备,并将自己单位定位为“高校、科研机构”。对于招标人在投诉后仍然冠冕堂皇地把自己定位为“高校、科研机构”,投诉人对招标人的回复内容和不合法的理由提出投诉。
四、对于投诉人质疑4-12关于产品参数指定为岛津的事项,招标人的答复未能令投诉人满意,因此投诉人提出投诉。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投诉调查情况,投诉事项成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并责令锡林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投诉调查情况证明投诉事项成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中标结果无效,并责令锡林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处理时间:2022年01月19日
- 处理人:锡林浩特市财政局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被投诉人的同行应注意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的投诉案件: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财务审计报告的作用和加分项的要求,避免模糊和不明确的回复导致投诉。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小微企业政策和技术参数要求之间的一致性,避免出现严重矛盾和错误的情况,确保公平竞争。
- 对于技术参数的要求,避免过度指定和排他性要求,应充分考虑市场上可获得的产品和技术。
- 在回复投诉时,要提供合理和合法的理由,避免荒唐和不合法的回复,以免加重投诉人的不满和不信任。
- 对于产品参数的指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市场情况,避免过度依赖特定品牌或型号,以保证公正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公平性,减少投诉案件的发生,维护良好的采购秩序和市场环境。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锡林浩特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7号)
一、项目编号:152502-NMGTQ-GK-20210002
二、项目名称:锡林浩特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关于升级仪器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塔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汇商广场B2座17040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天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锡林浩特大酒店商务楼319室
被投诉人:锡林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
地址:锡林浩特市那达慕大街122号
四、基本情况
一、对质疑事项1,我公司质疑的是“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加分项”,招标人回复没有任何明确答复(详见回复函),从回复中声明“该条款为政府采购云平台自行生成的资格条款”和提供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财务审计报告”认定为资格条款;但是对该条款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中的加分项没有明确回复,对此项不合理的要求也未作出任何变更及修正。在评审因素要求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加分项,已经是限制了投标企业是3年以上的企业,有明显的歧视新企业不平等对待的要求,依照法律查实并责令招标人及时修改变更招标文件;二、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了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是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中,大部分产品为进口产品并且和国内产品混包采购,根据前附表的要求,本项目所有投标企业不是中小微企业及投标货物不是中小微企业生产都应不符合要求,招标文件的中小微企业政策要求和技术参数要求存在严重矛盾的废标错误,我公司在质疑此事项时提出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应合理分包,并明确对国内产品才能享受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比例;但是招标人并没有修改错误,并对此质疑事项回复“招标文件中未体现优惠比例,系统无法生成,本次项目面向中小企业,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中小企业,会给予的价格扣除,扣除方法遵循《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对招标人如此荒唐错误回复,我公司对此项质疑回复提出投诉;三、对质疑3中的(1)(2)(3)招标人回复是参考参数作为评分项,不作为资格项,几项技术参数要求及佐证要求存在指定性及排他性;质疑3中(4)“20.UPS不间断电源,21.电脑(原有仪器使用),22.控温设备(空调)”这3类产品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但是招标人回复是“UPS、电脑、控温设备(空调)属于本项目的配套设备,同时集中采购目录备注中写明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对于招标人在我公司质疑后还冠冕堂皇的把自己单位定位属于“高校、科研机构”单位;我公司对招标人回复内容及不合法的理由提出投诉;四、对于我公司质疑4-12关于产品参数指定是岛津的事项,对招标人的答复我公司不满意,因此提出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调查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故此,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并责令锡林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锡林浩特市财政局
2022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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