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2年2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2月11日,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内蒙古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及相关供应商北京网御星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北京网御星云公司在内外网文件传输产品方面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MGZC-G-F-210211/6
- 项目名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02月1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内蒙古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97号亚辰商务中心7层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2号楼(原司法厅办公楼)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3号
- 相关供应商:北京网御星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21号楼二层二区
基本情况
- 北京网御星云公司内外网文件传输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3项部署架构的模块化部署要求,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 北京网御星云公司内外网文件传输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5项文档域部署方案的支持数据加密、数据同步要求,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 北京网御星云公司内外网文件传输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8项搜索的编目、摘要搜索要求,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 北京网御星云公司内外网文件传输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12项文档数据保护的与最高院专有灾备云对接、备份要求,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经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对投诉事项1、2、3、4进行认真调查后,决定驳回投诉。投诉处理时间为2022年02月11日,处理人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投诉不成立,相关当事人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
- 严格审核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确保招标要求明确、合理,避免给供应商提供虚假应标的机会。
- 在评标过程中,加强对供应商提交的技术方案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方案进行淘汰,确保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 对中标供应商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避免出现技术参数不符等问题。
- 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投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并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79号)
一、项目编号:NMGZC-G-F-210211/6
二、项目名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97号亚辰商务中心7层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2号楼(原司法厅办公楼)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3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网御星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21号楼二层二区
四、基本情况
1、北京网御星云公司内外网文件传输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3项部署架构的模块化部署要求,虚假应标;2、北京网御星云公司内外网文件传输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5项文档域部署方案的支持数据加密、数据同步要求,虚假应标;3、北京网御星云公司内外网文件传输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8项搜索的编目、摘要搜索要求,虚假应标;4、北京网御星云公司内外网文件传输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12项文档数据保护的与最高院专有灾备云对接、备份要求,虚假应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驳回投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02月11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