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甘孜州成都迅翼卫通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甘孜州应急管理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成都迅翼卫通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甘孜州应急管理局的"动中通"应急指挥车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3320202100023
- 项目名称:甘孜州应急管理局“动中通”应急指挥车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2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成都迅翼卫通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华府大道四段777号
- 被投诉人1:四川中创正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单元10楼1002号
- 被投诉人2:甘孜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 住所: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公主路165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成都迅翼卫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四川中创正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25日针对甘孜州应急管理局"动中通"应急指挥车项目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并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 投诉事项1: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投诉人认为中标评审报告中的技术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评分存在严重错误,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行为。
- 投诉事项2: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表示不符合事实且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 投诉事项3: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类似业绩评分标准,投诉人认为其提供的类似业绩得分为0分是不合理的,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投诉事项4: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投诉人认为项目评标对投诉人实行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本项目的认定出现严重偏差,导致本次采购活动不公平、不公正。
- 投诉事项6:投诉人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专家组成员在评标水平上不具备进行本次采购活动评标的能力,建议中止本项目的招标工作并重新组织采购工作。
本机关经审查终结,对投诉事项做出如下处理结果。
处理依据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5,经核实和审查,本机关认为这些投诉事项不成立。对于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根据相关依据作出了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如下:
- 投诉事项1、2、3、4、5:驳回投诉。
处理决定由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于2021年12月21日做出。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作为被投诉人的同行,建议在类似投诉案件中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分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 对投诉事项的答复和回应应符合事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对投诉的回应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 在类似业绩评分中,对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进行客观评估,避免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发生。
- 在评标过程中,确保对所有投标人的评定标准和要求一致,避免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发生。
- 在认定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时,应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项目要求,确保评审结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 在组建专家评审组时,应严格把关评审专家的能力和经验,确保其具备进行评标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升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甘财采管〔2021〕33号)
一、项目编号:513320202100023
二、项目名称:甘孜州应急管理局“动中通”应急指挥车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迅翼卫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华府大道四段777号
被投诉人1:四川中创正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单元10楼1002号
被投诉人2:甘孜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住所: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公主路16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成都迅翼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四川中创正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就甘孜州应急管理局“动中通”应急指挥车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332020210002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1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4.评标细则及标准(综合评分法)中的技术实施方案评分标准、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投诉人认为中标评审报告中评分汇总表的技术实施方案与售后服务方案评分出现严重错误,评标委员会部分成员存在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行为。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不符合事实且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3: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4.评标细则及标准(综合评分法)中的类似业绩评分标准,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按规定提供了自2018年8月1日以来承担的类似业绩,投诉人类似业绩得分为0分不合理,此评分对投诉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根据招标文件“二、总则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5.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部分,该项目并未定义核心产品;而在2021年10月15日公示的评标报告“(六)评标委员会成交候选建议,注: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其中四川九洲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有限公司得分最高,获中标候选人推选资格”,投诉人认为项目评标存在严重不合理,对投诉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5: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本项目的认定出现严重偏差未能理解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导致本次采购活动不公平、不公正。
投诉事项6: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专家组成员的评标水平不具备进行本次采购活动评标的能力,应中止本项目的招标工作,重新拟定招标文件和重新组织采购工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5不成立,投诉事项6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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