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执法车辆租赁服务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大连福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执法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TZB20201205
- 项目名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执法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4月2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大连福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山路3A、3B号
- 被投诉人1: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
- 地址:大连高新区火炬路59号
- 被投诉人2:大连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南街59号2单元26层3号
基本情况
本项目采购人为被投诉人1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代理机构为被投诉人2大连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采购内容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执法车辆租赁服务项目。项目招标公告于2021年1月29日发布,开标时间为2021年2月20日。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一致推荐大连福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投标报价96.798万元)为预中标单位。
在发布中标公示前,财政监督部门审核招标档案时发现,预中标单位大连福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条款。因此,招标人申请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复议。评标委员会于2021年3月1日进行复议。复议中标公告发布于2021年3月1日,中标人更改为辽宁省大拇哥租车有限公司。
投诉人对复议中标结果不满,于2021年3月8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质疑答复。由于对质疑答复仍不满意,投诉人遂向本局提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在2021年3月17日收到投诉书后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受理。
投诉人认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中标人和修改评标结果方面未按照规定进行。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修改评标结果。
处理依据
根据受理投诉后,本局依法向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及中标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对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专家复会意见等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并进行了调查取证。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后,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关于投诉事项的审查情况
- 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修改评标结果。
经查,评标委员会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对各投标单位的响应文件重新进行符合性审查。发现大连福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视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时,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此,评审委员会决定顺延第二名的辽宁省大拇哥租车有限公司为新的预中标单位。经查实,此情况属实。
关于投诉请求
投诉人的请求概况如下:
- 请求依法确认大连福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并在公示中标结果后签订合同。
- 请求依法追究违规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受理投诉后,本局基于调查需要,依法查看了本项目的评标现场和复议现场的原件签字材料,以及评审报告。通过审查招标现场的原件签字材料,未发现现场存在倾向性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专家复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大连福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未对招标文件符合性评审中的某些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况,视其投标文件为无效。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局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认定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驳回了投诉。
如果相关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或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招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 对投标单位的响应文件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必须实质性响应的条款,要求投标单位做出符合要求的回应。
-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果汇总时应认真核对,确保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不得在汇总过程中修改评标结果。
- 在处理投诉时,依法进行审查和调查取证,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和合法。
- 对于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况,要及时向相关当事人发布处理决定,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投诉案件中避免出现问题,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平正义。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高新园区财政金融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大高财采处【2021】4号)
一、项目编号:HTZB20201205
二、项目名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执法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大连福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山路3A、3B号
被投诉人1: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
地址:大连高新区火炬路59号
被投诉人2:大连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南街59号2单元26层3号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采购人为被投诉人1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代理机构为被投诉人2大连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采购内容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执法车辆租赁服务项目。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于2021年1月29日,开标时间为2021年2月20日,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一致推荐大连福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投标报价96.798万元)为预中标单位。发布中标公示前,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审核招标档案,经财政监督部门审查发现预中标单位,大连福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星号项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招标人申请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复议。评标委员会于2021年3月1日进行复议。复议中标公告发布于2021年3月1日,中标人为辽宁省大拇哥租车有限公司。投诉人因对复议中标结果不满于2021年3月8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遂向本局提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在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于2021年3月17日予以受理。
投诉人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修改评标结果。其具体投诉事项简述如下:
投诉事项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修改评标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受理投诉后,本局依法向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及中标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对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专家复会意见等有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并向相关单位进行了调查取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关于投诉事项的审查情况
1.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修改评标结果。
经查,评标委员会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对各投标单位的响应文件重新进行符合性审查,确认大连福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小微企业报价表、技术方案中提供车型轴距为3000,对招标文件星号条款★2、轴距(mm):≥3700,存在对招标文件符合性评审中“对“★”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未发生重大偏离”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视其投标文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故评审委员会成员决定顺延第二名,辽宁省大拇哥租车有限公司投标报价97.48万元,综合得分为84.62分。为新预中标单位。情况属实。
(二)关于投诉请求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概况如下:1、请求:依法确认大连福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标,公示中标结果后签订合同。依法追究违规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受理投诉后,本局基于调查需要,依法查看了本项目评标现场、复议现场原件签字材料,查阅了评审报告。通过审查招标现场原件签字材料,未发现现场存在倾向性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家复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大连福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小微企业报价表、技术方案中提供车型轴距为3000,对招标文件星号条款★2、轴距(mm):≥3700,存在对招标文件符合性评审中“对“★”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未发生重大偏离”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视其投标文件无效。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的规定,经认定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或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金融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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