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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5日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农村智慧商业产教融合实训中心提升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7月30日 09:01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8月5日,由河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河南微之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农村智慧商业产教融合实训中心提升项目的质疑。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投诉人河南微之众科技有限公司、被投诉人河南农业职业学院、被投诉人河南卓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供应商河南胤之琪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1-1448
  • 项目名称: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农村智慧商业产教融合实训中心提升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8月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河南微之众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九如路金成阳光世纪21号楼东单元803室
  • 被投诉人1: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 地址: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西路38号
  • 被投诉人2:河南卓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与众意西路交叉口金成东方国际10号楼503
  • 相关供应商:河南胤之琪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董寨路31号2号楼2单元21层2104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农村智慧商业产教融合实训中心提升项目提出质疑,并向河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包括中标人技术证明函造假、代理机构彩页造假和代理公司徇私舞弊。投诉人要求追究代理机构责任,废除中标人中标资格,并重新招标,不得让代理机构代理本项目。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驳回了投诉,因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处理结果

经查证,投诉人对项目的质疑事项缺乏实际依据,因此投诉不成立。根据处理依据,河南省财政厅驳回了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暴露的问题,被投诉人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及相关当事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1. 建立明确的评审标准,确保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并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
  2. 设定清晰合理的评审标准,避免不明确和不合理的设置,以确保公正公平的评审过程。
  3. 严格执行集中采购政策,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4. 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代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5. 及时改正问题,落实责任,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规性,从而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和改进方向。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河南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29号)

一、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1-1448

二、项目名称: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农村智慧商业产教融合实训中心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微之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九如路金成阳光世纪21号楼东单元803室

被投诉人1: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地址: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西路38号

被投诉人2:河南卓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与众意西路交叉口金成东方国际10号楼503

相关供应商:河南胤之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董寨路31号2号楼2单元21层2104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中标人技术证明函造假,代理机构彩页造假,代理公司徇私舞弊。投诉请求:追究代理机构责任,废除中标人中标资格,重新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本项目。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经查: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另外,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评审标准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评审标准设置不明确不合理、未执行集中采购政策等问题。依法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

河南省财政厅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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