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南宁市城市照明事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城市照明自动监控终端系统提升改造及远程监控系统整合工程采购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2月,由南宁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包括被投诉人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以及南宁市城市照明事务服务中心。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南宁市城市照明自动监控终端系统提升改造及远程监控系统整合工程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NZC2021-G1-991427-GXTZ
- 项目名称:南宁市城市照明事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城市照明自动监控终端系统提升改造及远程监控系统整合工程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1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23号6幢
- 被投诉人: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6号裕达国际中心广东大厦18层
- 相关供应商: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沙涌村段金鳌街26号
- 当事人:南宁市城市照明事务服务中心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22号
基本情况
于2021年12月7日,南宁市财政局收到投诉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城市照明事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城市照明自动监控终端系统提升改造及远程监控系统整合工程采购项目的投诉书。经过依法审查后,南宁市财政局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了《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22〕1号)。
随后,投诉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中标人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对南宁市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分别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5月17日,南宁市财政局收到南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南府复议〔2022〕26号),该决定书撤销了南宁市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22〕1号)。
随后,投诉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2022年7月13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决书》〔(2022)桂71行初79号〕,准许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经审查后决定驳回投诉。
- 处理结果:
- 关于投诉人认为项目中标人存在偷税违法行为、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投诉事项:
经审查,中标人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并且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出具的说明表明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其依法缴纳税款的良好记录。因此,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关于投诉人认为项目中标人所投高清摄像头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涉嫌虚假应标的投诉事项:
经审查,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所投标的高清红外网络快球满足了项目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指标要求,并未发现其存在伪造、变造投标材料的情况。因此,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关于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在知晓投诉事项并在投诉期限未到达之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投诉事项:
经审查,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21年11月9日,采购人于11月26日与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此,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南宁市财政局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处理过程中,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根据事实依据作出了不成立的决定。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未来的工程采购项目中,建议加强以下方面的注意: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和证明材料,确保投标人资格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 在投标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虚假应标行为,确保投标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 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要确保所有相关的投诉事项已经得到妥善处理,避免在投诉期限未到达之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以免引发纠纷和投诉。
以上建议可作为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今后在类似情况下的参考,以提高项目的合规性和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南宁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南财采决〔2022〕7号)
一、项目编号:NNZC2021-G1-991427-GXTZ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城市照明事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城市照明自动监控终端系统提升改造及远程监控系统整合工程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23号6幢
被投诉人: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6号裕达国际中心广东大厦18层
相关供应商: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沙涌村段金鳌街26号
当事人:南宁市城市照明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22号
四、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7日我局收到投诉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城市照明事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城市照明自动监控终端系统提升改造及远程监控系统整合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1-G1-991427-GXTZ)的投诉书。经依法审查后,我局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22〕1号)。2022年1月25日投诉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中标人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对我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分别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5月17日,我局收到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南府复议〔2022〕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我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22〕1号)。2022年6月5日,投诉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2022年7月13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行政裁决书》〔(2022)桂71行初79号〕,准许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处理结果:(一)关于投诉人认为项目中标人存在偷税违法行为,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投诉事项。
经审查,中标人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且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出具说明表明税务机关对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伍佰捌拾伍元叁角捌分(¥26585.38)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影响其依法缴纳税款的良好记录。因此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项目中标人所投高清摄像头对应品牌型号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要求》的要求,应有两项负偏离,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涉嫌虚假应标的投诉事项。
经审查,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投标产品“高清红外网络快球满足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指标要求,未发现其存在伪造、变造投标材料的情形。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在明知道其提出质疑并在投诉期没有到达之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是违规操作的投诉事项。
经审查,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21年11月9日,采购人于11月26日与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签订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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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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