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东莞市塘厦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东莞市塘厦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涉及市政环卫绿化专业分队购买设备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441900024-2023-00124
- 项目名称:2023年市政环卫绿化专业分队购买设备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5月1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区建材园111号2F
- 被投诉人1:东莞市塘厦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采购人)
- 地址:东莞市塘厦镇宏业南七路5号
- 被投诉人2:广东宏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 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高田坊国泰云创中心3栋305
- 相关供应商:无
- 地址:无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2023年市政环卫绿化专业分队购买设备项目,预算金额为1,938,000.0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代理机构于2023年3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并在3月22日、3月31日、4月11日分别发布了3次项目采购更正公告。投诉人在3月16日提出质疑,采购人在3月21日答复了质疑,之后投诉人于3月29日提起投诉。然而,本项目并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包括:
- 招标文件设置评分情况未有量化,缺乏评分标准和评审依据。
- 将投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法律法规。
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被驳回。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经过审查和处理,投诉被驳回。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该注重以下方面,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置评分情况,并量化评分标准和评审依据,确保透明公正。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评审程序,不得违规将非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作为评审因素。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进招标采购过程,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市政环卫绿化专业分队购买设备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东财采决定书〔2023〕5号)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441900024-2023-00124
二、项目名称:2023年市政环卫绿化专业分队购买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区建材园111号2F
被投诉人1:东莞市塘厦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东莞市塘厦镇宏业南七路5号
被投诉人2:广东宏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高田坊国泰云创中心3栋305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预算金额1,938,000.0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3年3月7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并先后于3月22日、3月31日、4月11日就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发布了3次项目采购更正公告。3月16日,投诉人提出质疑;3月21日,采购人答复质疑;3月29日,投诉人提起投诉。本项目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投诉人反映:1.招标文件设置评分情况未有量化,没有评分标准、没有评审依据;2.将投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法律法规。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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