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采购神经外科手术机器人等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内蒙古宏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及内蒙古熙正招标有限公司提出投诉。投诉案件涉及的项目为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采购神经外科手术机器人等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MGZCS-G-H-210564
- 项目名称: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采购神经外科手术机器人等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1月0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内蒙古宏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景观花园商业2号楼803号
- 被投诉人: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北街1号
- 被投诉人:内蒙古熙正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泰商务广场T4写字楼6楼
基本情况
- 投诉事项1:回复意见中对手术导航系统适用范围的描述缺乏证明,并未解释供应商之间的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 投诉事项2:回复意见未明确举证哪三家品牌的设备满足质疑中的法律依据。
- 投诉事项3:回复意见没有对质疑问题作出实质性答复,只是重复条款本身的意义,并使用了招标文件中未出现的限定解释。
- 投诉事项4:回复意见未明确举证哪三家品牌的设备同时满足相关条款。
- 投诉事项5:回复意见未明确举证哪三家品牌的设备满足相关条款,只对其中一个产品进行了举证。
- 投诉事项6:回复意见未明确举证哪三家品牌的设备可同时满足相关条款。
- 投诉事项7:回复意见未明确举证哪三家品牌的设备满足相关条款。
处理依据
本厅于2021年9月16日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和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送达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招标文件。在10月9日召开的质证会上核查了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1至7项经查证属实,成立。根据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投诉事项1至7项属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于2021年11月03日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作为被投诉人,在类似投诉案件中,应注重以下方面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描述设备适用范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避免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 在回复意见中,对质疑问题进行实质性答复,明确举证哪些品牌的设备满足相关法律依据。
- 避免在回复意见中使用招标文件未出现的限定解释,确保公平、公正原则的实施。
- 在回复意见中明确举证哪些品牌的设备同时满足相关条款,避免模糊回避或未提供实质性答复。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投诉案件中规避问题,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采购过程。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55号)
一、项目编号:NMGZCS-G-H-210564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采购神经外科手术机器人等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宏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景观花园商业2号楼803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北街1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熙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泰商务广场T4写字楼6楼
四、基本情况
1、回复意见中和描述“目前手术导航系统均适用于成人及儿童患者,若适用范围无明确年龄限制则适用于所有年龄段”,明显无法在所有神经外科手术导航系统的注册证中得到佐证,而且回复意见也没有举证此种理解的合规性。回复意见仅仅描述了临床对激光或红外光学定位仪的需求,但是对于过度限定技术作证材料“需提供注册证或国家药监局备案盖章的技术要求佐证材料”对潜在供应商的实质性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使得华科精准产品成为唯一同时满足★标记在产品注册证中带有“成人及儿童”字样和★标记在注册证或国家药监局备案盖章的技术要求中带有“激光或红外”字样的产品,没有任何答复。而且回复意见中将“机器人”等效于“神经外科手术导航系统”缺乏法理依据;2、回复意见中没有明确举证哪三家品牌的设备可满足(序号6)#2.1条款,符合质疑中遵从的法律依据;3、回复意见完全无视质疑中“2.7中能够感知力并且智能进行运动调节,意味着必须有自动机械臂;2.8中能够按照操作者指令进行微移动的,意味着必须有自动机械臂;2.15中能自动停止意味着必须有自动机械臂”的事实依据,仅重复了条款本身的意义,刻意回避了质疑问题,没有任何实质性答复内容。而且回复意见3中直接使用招标条款中从未出现的“六维力传感器”,明显是对条款的限定解释和对个别产品的明确指向,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回复意见也没有明确举证哪三家产品满足以上条款,不符合质疑中的法律依据;4、回复意见完全无视质疑中法律依据“国产机器人品牌不足3家”,直接将“机器人”等效于“手术定位、导航相关设备”缺乏法理依据。而且回复意见中没有明确举证哪三家品牌的设备可同时满足(序号16)#2.11、(序号52)#5条款;5、回复意见完全无视质疑中法律依据“国产机器人品牌不足3家”,直接将“机器人”等效于“手术定位、导航相关设备”缺乏法理依据。虽然回复意见列举了三个满足(序号17)2.12条款的产品,但是只对其中一个产品进行了举证;6、回复意见完全无视质疑中法律依据“国产机器人品牌不足3家”,直接将“机器人”等效于“手术定位、导航相关设备”缺乏法理依据。而且回复意见中没有明确举证哪三家品牌的设备可同时满足(序号18)#2.13条款;7、回复意见完全无视质疑中法律依据“国产机器人品牌不足3家”,直接将“机器人”等效于“手术定位、导航相关设备”缺乏法理依据。而且回复意见对所列的设备没有举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厅于2021年9月16日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和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送达投诉书副本,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并依法调取了招标文件,于10月9日召开质证会核查投诉事项,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1至7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至7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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